威远县国土资源局是一家位于威远县的政府国土监督机构。
管辖区域
威远县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
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
法律、法规,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
土地资源、
矿产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县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拟定国土资源在全县经济运行、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
自然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组织贯彻落实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全县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监督检查各镇人民政府、基层国土资源所遵守和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土地、矿产资源规划、计划的情况;查处镇人民政府、基层国土资源所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调查处理全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并按法定权限审核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其他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及其调整。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按规定编制、审查、报批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承担上报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和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土地专项调查,依法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调查,指导全县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审核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规范和监管土地市场;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管理县规划矿区和对全县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监督指导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的关闭工作。
(十)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统一管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管理矿产资源评审、登记、统计,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调查,承担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全县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拟定、实施全县突发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与评价工作。
(十二)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定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省、市、县出资在全县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国土资源科技进步、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提供信息资料公共服务,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信息化。
(十四)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建设。
(十五)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