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敏斯特条例,是指英国法令,因在威斯敏斯特制定而得名。同名者有4个,即1275年、1285年、1290年和1931年颁布的《威斯敏斯特条例》。前3个条例均由英王爱德华一世(1272—1307)颁布。1275年的条例旨在保障教会财产免遭国王和贵族侵犯,规定自由选举郡长等官职,修改了刑法和诉讼程序,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陪审制度。1285年条例,肯定了封建土地的长子继承制,规定租户两年不缴纳租税时领主可收固土地,扩大了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的范围。1290年条例,规定自由人可以出卖其占有土地的一部或全部,但土地上的封建义务须同时转移给买受人,使土地私有制逐步确立,条例还禁止僧侣占有世俗封地,贵族也不得把土地出卖或赠送给僧侣。1931年条例是英国议会制定的关于处理英联邦内部关系的重要法律。它赋予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爱尔兰和纽芬兰以完全的立法权。
1285年
《威斯敏斯特第2条例》 又称《限嗣遗赠条例》,英国封建制时期最早的重要民事制定法之一。
1285年爱德华一世(1272~1307在位)所颁。全文50条,主要内容为:
①设定土地限嗣继承制,凡属不许出售或不许以任何方式转让给家族以外的土地(多与封建称号有关),只能由直系卑亲属继承,不得由尊亲属或旁系亲属继承,也不得自由转让,但可以用以清偿经法院判决应予履行的债务;
②扩大侵权索偿诉讼的范围,允许类似于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法院的扩大解释向大法官申领起诉令状,以侵权索偿起诉,称为“类推侵权之诉”(action onthe case);
③将原有的刑事巡回审判制扩大适用于民事诉讼,由王国巡回法官到各郡就地审理,必要时才在威斯敏斯特王国法院审理,以加速民事案件的处理,便利当事人和陪审法官。这个条例标志着英国民法、刑法中成文制定法的正式出现,反映了王室和贵族防止土地分散、维护封建土地所有权的意图,并表明了民事纠纷的增长。
1931年
1931年《威斯敏斯特条例》,
英国议会1931年12月11日根据1926年和1930年两次帝国会议的决议制定的关于处理英联邦内部关系的重要法律。
它赋予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爱尔兰和
纽芬兰以完全的立法权。
全文除序言外,共12条,主要内容为:
①上述各独立国家享有自治领的地位,不再称为殖民地,1865年《殖民地法律效力法》不适用于上述各自治领议会所制定的法律;
②上述各自治领议会所制定的法律,不因与英国议会所通过的法律、法令、条例或规则相抵触而无效;
③上述各自治领议会对在当地有效的英国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则有废止和修正的权力;
④英国议会所制定的任何法律,除明文规定经某自治领提出请求或表示同意者外,不作为该自治领法律的一部分,不适用于该自治领;
⑤上述各自治领享有制定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的全权。由于南非已于1961年退出
英联邦,此法对它已经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