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男,汉族,1965年10月生,山东胶州人,198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4年1月被开除党籍),1985年7月参加工作,博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学位。曾任西藏自治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
人物履历
1981.09-1985.07
山东大学历史系世界历史专业学习
1985.07-1991.05 山东省青岛日报社记者
1991.05-1993.09 山东省青岛市委办公厅督查处秘书
1993.09-1994.12 山东省青岛市委办公厅督查处副处级秘书
1994.12-1998.09 中国国际贸易会山东省青岛市贸促分会欧美投资事务处处长
1998.09-2000.02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国际商会)山东省青岛市分会副会长
2000.02-2002.12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副书记、区长,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1999.09-2001.07中国外经贸大学涉外经济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
2002.12-2003.06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书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03.06-2004.09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书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2004.09-2004.12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书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正厅级)
2004.12-2005.12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书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正厅级)
2005.12-2011.01 山东省青岛市委常委、黄岛区委书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2002.09-2006.01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2011.01-2011.02 山东省东营市委副书记(正厅级)
2011.02-2011.06 山东省东营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1.06-2011.12 山东省东营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1.12-2012.03 山东省东营市委书记
2012.03-2013.06 山东省东营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3.06-2013.07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人选
2013.07-2015.07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
2015.07-2016.01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区交通运输厅厅长
2016.01-2016.11 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区交通运输厅厅长
2016.11-2016.12 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区交通运输厅厅长
2016.12-2017.05 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席,区交通运输厅厅长
2017.05-2021.11 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席
2021.11-2021.12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
2021.12-2022.01 西藏自治区政协党组成员
2022.01-2023.08 西藏自治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
担任职务
中共十八大代表,中国共产党西藏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委员,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政协委员(2023年8月被免)。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3年7月3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西藏自治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姜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免去职务
2023年8月4日,政协第十二届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姜杰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政协第十二届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撤销姜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委员资格;政协第十二届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免去姜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副主席职务,报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备案。
依法双开
2024年1月5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西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姜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姜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背新发展理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不力,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污染当地政治生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超标准配备公务车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搞权色交易;贪图享乐,生活腐化,作风败坏;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土地出让、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姜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姜杰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西藏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依法逮捕
2024年1月17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西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姜杰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姜杰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4年6月14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西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姜杰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姜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姜杰利用担任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区长兼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黄岛区委书记兼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山东省东营市市长、市委书记,西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交通运输厅厅长、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府常务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4年7月1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西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姜杰受贿一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00年至2023年,被告人姜杰利用担任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副书记、区长,黄岛区委书记兼任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山东省东营市委副书记、市长,东营市委书记,西藏自治区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兼交通运输厅厅长,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行政审批、工程承揽、土地出让和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5亿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姜杰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姜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姜杰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4年10月1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西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姜杰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姜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查扣在案的姜杰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3年,被告人姜杰利用担任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副书记、区长,黄岛区委书记兼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山东省东营市委副书记、市长,东营市委书记,西藏自治区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兼交通运输厅厅长,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行政审批、工程承揽、土地出让和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5亿余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鉴于姜杰归案后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绝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