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检验
企业为了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监督和判定,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委托检验:是指企业为了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监督和判定,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依据标准或合同约定对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给委托人,检验结果一般仅对来样负责。
背景介绍
1993年,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出台,我国确立了以监督抽查为主的质量监管政策,这项政策在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对保障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产品的丰富程度和人民的消费要求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使得以监督抽查为主的国家质量监管工作遭遇到了很大的困难。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财政困难等原因,并未对监督抽查工作给予专项资金支持,使得质量监管工作很难实施到位。一方面是政府、企业、人民群众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另一方面,地方财力等原因使得以监督抽查为主的质量监管体系出现了很大的问题,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各种委托检验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大量出现。在一段时间内,这些检测机构的出现,为保证政府监管、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企业质量意识找到了一个很好的契合点,既保证了产品质量,促进了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又避免了政府质量监管方面财政投入不足的尴尬。其实质是国家在质量监管政策、方式方法上的一个尝试,希望质量责任由政府监管监督抽查为主转向以企业自觉委托检验为主。
委托检验不同于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是企业的自主自愿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产品的要求已不仅仅限定于外观和耐用性,而是将环保、健康、节能等作为选择产品的主要依据。以纺织品服装为例,人们的关注点已逐渐从款式、耐用转移到产品的舒适、环保和功能上来,对面料化学残留以及功能性的检测需求越来越强烈。企业迫于政府监管和社会关注,从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希望通过第三方委托检验从源头把好产品原料质量关,保证其产品的安全、环保、可靠。另外,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具有特殊性能的功能性面料不断出现,例如像市场上已经出现的防静电、吸湿快干、抗菌防臭等面料,需要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来为产品的特性提供可靠、具有说服力的证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委托检验不仅有效地利用了政府资源,提高了仪器设备利用率,也为企业加强质量控制、促进科技研发、增强产品竞争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成为当前商品贸易过程中企业规避风险经常采取的手段和做法,是产品质量检验的一种重要方式。
从这几年国家监督抽查和北京市监督抽查的情况来看,与委托检验批次节节攀升相对应的是纺织品服装监督抽查的质量状况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国家质检总局近年对纺织服装产品的抽样数量保持在350~400批次,抽样合格率已经从2006年的73.2%上升至2008年的96.6%(不包含产品标签合格率综合判定情况);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年对本市生产的纺织品、服装产品的抽样数量在350种左右,抽样合格率从2005年的46%上升至2009年的89%。从国家和北京市的抽样情况来看,产品抽样合格率总体呈上升趋势,与企业委托检验的增长呈同步趋势,说明企业自主委托检验对产品的质量控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现存的主要问题
在开展委托检验业务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消费索赔盈利现象频出、部分标准严重滞后等等,这些问题仅仅依靠某个检测机构自身的力量是很难解决的,往往需要立法、检测机构监管、质监、工商、标准管理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现仅从纺织品委托检验的产品特点出发,将委托检验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理梳纳如下:
检测机构鱼龙混杂,部分检测机构为盈利不择手段,恶性竞争现象严重,使委托检验报告数据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大打折扣。
检测报告是生产厂家将产品推向市场的一个重要凭证,也是消费者购买产品的重要依据。2000年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特别是从我国加入WTO以来,我国的检验测试市场也逐步放开,各地成立了许多新的检测机构。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北京就有大大小小的纺织品服装检测机构13家之多,有计划经济时代服务生产工厂遗留下来的检测机构,有作为保障政府行使监督职能的公益性检测机构,也有纯粹以盈利为目的的民营检测公司,还有进入中国市场不久对中国检测市场虎视眈眈的外资检测公司。这些检测机构构成复杂,虽然实验室建设上大部分由质检总局指导,但行政关系上隶属于不同的上级部门;财政来源上虽然有些是由国家财政统一拨款,但绝大部分为自收自支。既然检测机构隶属于不同的上级部门,收入上自收自支,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农夫山泉前期不同检测机构出具完全不同检测结果的问题了。由于个别检测机构以短期逐利为目的,技术实力薄弱,导致在市场出现了不规范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的整体形象大打折扣,检测报告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严峻挑战。这些不规范的报告结果极易误导客户和消费者,给市场经营带来质量隐患,同时也扰乱整个行业与市场秩序。
委托检验通常只对样品负责,检验机构无法对样品的真实来源进行调查,部分政府部门不认可外地委托检验报告,一旦发生问题经常会出现检测机构与委托企业互相推诿的情况。
委托检验的性质决定了检验机构不可能对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进行深入了解,只是单纯地负责质量检验,无法对样品的真实来源进行调查。生产者如果合格产品送至检测机构进行委托检验,却拿着合格的检测报告将不合格产品送至市场销售,检测机构根本就无从知晓。
某些检测项目由于项目本身的问题或者检测标准问题导致同一样品检测数值不稳定,数值的再现性差。此外,由于检测机构对标准的理解、掌握不同,导致各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有较大差异。
在客户的委托检验中,有些检验项目由于项目本身的特点,导致检测结果的再现性较差。比如,在国家强制性标准《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中有关于甲醛含量的限定。甲醛具有可挥发性,检测数据在不同时间的检测数据会有偏差,不具有再现性,往往会出现同样的样品前后时间检验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有些检测项目,由于方法标准不完善或者检验仪器精度问题也会出现再现性差的现象,对纺织品PH值的检测方法就有待完善。此外,同样的标准,不同检测机构有不同的理解,往往导致各地执法检查结果与委托检验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思考和建议
规范检测行业的前提是要明确各检测机构的职责定位。一部分检测机构隶属于国家政府部门,这部分检测机构首先要明确自身作为质量安全的监管支撑、技术服务、安全保障的功能定位,摆正作为履行质检行政执法职责的监督抽查、检验检疫等检测行为与开展社会委托检测行为的关系,加强和完善对这两种不同性质检测行为的规范和管理,正确履行政府监督和社会服务的双重职能,避免出现为获取单位经济利益而以监抽促委检的行为和做法;另一部分检测机构要明确自身作为社会服务机构的职责和义务,加强自身管理,摒弃为经济利益一味企业的做法,对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负责。相关实验室要加强证后监管,避免“重发证、轻监管”或“只发证、不监管”,加大对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环节监督检查力度。
就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法治建设和国民素质的现状来说,仅仅靠企业的自觉自愿行为远远达不到保证产品质量的要求,个别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仍不惜铤而走险,而部分委托检验的不负责行为则为这类企业的不法行为大开方便之门,这些不合格产品一旦流向市场,将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很大的威胁。因此,对于危及人身身体安全健康及生态环境安全的产品和项目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以陕西渭南毒奶粉为例,如果在三鹿奶粉事件之后,当地加大对奶粉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就不会被企业提供的检测报告蒙蔽,也就不会有毒奶粉伤人的事情发生了。另外,从提高样品代表性的角度出发,进厂(商场)验货制度不失为一条好的方法。由检测机构直接从大货中抽取样品检测,避免了流程中样品代表性不高的、容易出现人为误差的问题。
在质量事故频发、检测行业公信力面临挑战的敏感时期,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培训和机构的制度建设已经成为各检测机构的当务之急。检测工作相关人员应当实行全员考核,做到应知应会、持证上岗。在对人员管理进行整顿的同时,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检测人员业务技能。进一步提高质量观念和责任意识,提升职业素质和敬业精神,增强法治观念和服务意识,切实提高检测工作在质检事业发展中及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增进检测机构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加比对实验比例,有利于解决检测行业内的一些疑难问题,比如方法标准因理解不同造成的结果偏差等。
在对委托单位进行服务的过程中,我们深切地感受到企业对于加强质量控制、提高产品质量的迫切需求,而有相当比例的企业对我国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产品标准等还很陌生,在这种情况下想要提高产品质量根本就无从谈起。委托检验是一个产品,是检测机构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中的一项内容,但远远不是全部。只有将委托检验服务与其它服务项目结合起来,急企业之所急,做企业之所需,才能得到企业的认可,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委托检验不仅仅是企业与检测机构之间的协议,更重要的是它代表了产品质量,关乎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在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如何建设质检机构,正确处理好经济利益与事业发展的关系,从而树立质检机构的公信力成为了摆在各检测机构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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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4-09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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