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又称“委托开发合同”。是指研究开发方依据委托方的要求完成一定技术项目的开发,并交付研究成果,而委托方应接受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协议。委托开发合同不同于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其合同标的是待开发的技术成果或无形财产;研究开发方以自己的技术和劳务独立地进行开发工作,但研究开发中的技术风险原则上由委托方承担;研究开发中完成的智力成果权一般归于研究开发方。
合作开发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共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就其合同涉及的技术一般是在订阅合同时双方都尚未掌握的,不是一项成熟或基本成熟、直接可以使用的技术。而技术联营合同则是一方当事人以技术为邮资,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的联合生产经营的合同。这里的技术一般是一方当事人已经掌握的,可以直接用于生产实践的专利技术或者
非专利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