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作品,是指根据作者与某一个人或法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创作的作品。委托一方按双方同意的标准支付作者一定的报酬,作者则为此创作某一具体作品。有些国家的版权法规定,委托作品的版权所有权与受雇者的作品的版权所有权一样(巴西版权法第36条;法国版权法第1条和第36条;美国版权法第201条)。有些版权法则照顾了委托作品的作者,允许他与委托创作作品的人共同享有版权(菲律宾版权法第6条)。另外一些版权法具体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第一个版权所有者是出资创作作品的人(印度版权法第17条;英国版权法第4条)。以上各种规定均不包括合同双方另有规定的情况。根据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民法,委托组织仅有权在与作者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作品,而不得成为作品的版权所有者。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委托合同有约定的,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2.委托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归创作人。此时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3.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形的著作权归属有其特殊性,大家必须注意:
(1)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讲话人或者报告人可以依据约定向执笔人给予适当的报酬。
(2)当事人合意以某人的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于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被记载的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