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法律上有另一种含义,海事诉讼中,常见扣押姐妹船(Sister-ship arrest)。通常是指,一艘船舶虽然不是和某一诉讼请求有关的船舶,但在对应对该诉讼请求个人负有责任(personally liable)的某一当事方而言,如在对该艘船舶提起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时,这艘
船舶是由前述当事方所实际拥有(beneficially owned)(或者,在英国,该当事方拥有该艘船舶的股份或者该艘船舶是被该当事方所光船租赁),那么这艘船舶可以作为对物诉讼的担保而被扣押。参见1981年
英国最高法院法(U.K.’s Supreme Court Act 1981 (U.K. 1981 c. 54))第21(4)(b)(ii)节;加拿大联邦法院法(Canada’s Federal Court Act (R.S.C. 1985 c. F-7))第43(8)节。姐妹船扣押实际上是一种诉讼保全(attachment),但在美国或大陆法系存在有attachment或saisie conservatoire 的国家就没有必要了。参见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扣押海运船舶某些规则的国际公约第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