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选举权指的是妇女参加选举的权利。1848年在美国提出。为争取妇女选举权而斗争的有伊丽莎白·斯坦顿、卢克雷西亚·莫特、
苏珊·安东尼、露西·斯通及在州政府和
联邦政府工作的男女平等主义者。经过长期努力,
美国宪法第19次修正案(1920)终于批准了全国范围内的妇女选举权。从1928年起,英国所有的妇女也有了平等的选举权。除少数
穆斯林国家外,世界各地的妇女均享有选举权。
18世纪以前,各国的妇女都是几乎没有
政治权利的。
妇女选举权运动,最早由
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于1792年在她的《
女权辩护》一书中提出。从19世纪初开始,首先在英国有人呼吁给予妇女选举权,让她们有机会参政,即便是摆设一下。19世纪中叶,美国发起了女性选举权运动,首次会议于1848年在纽约州的塞内卡福斯尔举行。19世纪后半期,妇女选举权运动在英、美、
新西兰等国壮大起来。1893年,新西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妇女选举权的国家。
最初,运动都是和平方式进行的。1903年,一位名叫
埃米琳·潘克赫斯特的妇女成立“妇女社会
政治联盟”(WSPU),该联盟主张行动胜过言辞,举行公共游行,破坏财物,以抗议妇女缺少权力。因此许多妇女为此入狱。可是她们在狱中,经常采取绝食,希望借此引起社会关注。1913年,该联盟的成员埃米莉·戴维斯采取了更为激进的方式,自己飞奔至国王的马下,当场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