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忌劳动范围一直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重点。1988年
国务院颁布了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而后,原劳动部(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于1990年颁布了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这两个规定的实施,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及其后代的健康、提高我国出生人口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