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参政权,在民主社会中,允许女性拥有平等参与选举投票以及担任候选人的
政治权利,被认为是妇女权利的一部分。
在人类历史的多数时期中,女性都不被允许参与政治。在
法国大革命之后,欧洲开始有人推动让女性拥有投票权,19世纪开始,更多女性投入推动女性参政权的运动。从19世纪晚期开始,在欧洲的
瑞典、
芬兰与美国某些西部州,开始给予妇女有限的投票权。1893年,
新西兰通过
公民普选权,让成年妇女拥有投票权,当时新西兰仍是隶属于英国的一个自治州;1895年,同样隶属于英国的自治州,
南澳大利亚州同意让成年妇女可以出任政府官员及议员,拥有完整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