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兰群岛自治区区旗(英语:The Flag of the Aland Islands,瑞典语:Ålands Flagga),又称阿赫韦南马群岛自治区区旗或阿维南马群岛自治区区旗(芬兰语:Ahvenanmaan lippu),是
芬兰共和国奥兰群岛自治区的区旗,呈长方形,长宽比为26∶17,旗面底色为蓝色,旗面中心偏左处绘有黄色十字,黄色十字内为红色十字,是北欧十字旗的一种。
产生背景
奥兰群岛,又称阿赫韦南马群岛或阿维南马群岛(芬兰语:Ahvenanmaan),位于芬兰西南部
波罗的海中
波的尼亚湾入口处,由奥兰主岛和其东边6500多个岛屿和岛礁组成,是
芬兰共和国境内的一个
自治区,也是芬兰国内唯一一个单一
瑞典语行政区;《奥兰群岛自治法》授予了奥兰群岛拥有专属旗帜的权利,1953年11月,奥兰群岛就自治法确定了奥兰群岛旗帜的样式,并于1954年4月正式开始投入使用。
发展历程
1809年以前,奥兰群岛和芬兰均属于瑞典领土,使用
瑞典王国国旗。
1808年2月—1809年9月,
俄罗斯帝国同瑞典间爆发了
芬兰战争,战争以瑞典的失败而告终,1809年9月17日,
瑞典同俄国签署《
哈米纳和约》(又称《弗雷德里克港和约》),瑞典将包括奥兰群岛在内的芬兰全境割让给了俄国,奥兰群岛随后成为
芬兰大公国(附属于俄罗斯帝国)的一部分,使用俄罗斯当局所规定的旗帜。
1853年—1856年,俄国同
奥斯曼帝国、
英国及
法国间爆发了
克里米亚战争,奥兰群岛在战争期间一度被
英法联军所占领,使用英国国旗和法国国旗,1856年3月30日,俄国同英国、法国和奥斯曼帝国等签署《
巴黎和约》,结束了克里米亚战争,同时确定了奥兰群岛的非军事化地位。
1917年12月6日,芬兰宣告独立,之后奥兰群岛居民谋求回归瑞典统治,导致其与芬兰当局发生多次冲突,并引起瑞典、德国等国家的介入;这一时期,奥兰群岛大部分居民使用瑞典王国国旗作为自身瑞典身份的象征。国际联盟成立后,奥兰群岛的争端被提交给
国际联盟进行处理。
1920年5月6日,
芬兰议会颁布了《奥兰群岛自治法》(瑞典语:Självstyrelselag för Åland),赋予了奥兰群岛极大的自治权;1921年10月20日,在国际联盟的协调下,
瑞典、芬兰、
德国、英国、法国、
意大利、
丹麦、
波兰、
爱沙尼亚和
拉脱维亚签署了《奥兰公约》,确认芬兰对于奥兰群岛拥有主权,同时确认了奥兰群岛的自治地位和中立非军事化地位,奥兰成为芬兰国内唯一的自治省,享有自治地位。
1922年,教师兼书商弗里蒂奥夫·利文达尔(Fritiof Liewendahl)在玛丽港举行的歌曲节上为奥兰群岛设计了一面自上而下由蓝、黄、蓝三个平行相等的横长方形相连组成的旗帜,蓝色和黄色与瑞典王国国旗的配色相同,蓝-黄-蓝旗遂成为奥兰群岛的非官方旗帜。
1935年,芬兰政府宣布禁止奥兰群岛使用蓝-黄-蓝旗帜,奥兰群岛自治议会议长奥古斯特·朱利叶斯·桑德布洛姆(August Julius Sundblom,1865年—1945年)在芬兰共和国国旗旗杆距地面一公尺锯断旗杆以示抗议。
1939年和1946年,社会活动家、历史学家马茨·埃马纽埃尔·德雷耶(Matts Emmanuel Dreijer,1901年—1998年)先后两次为奥兰群岛设计了旗帜并将旗帜样式提案交由奥兰群岛议会审议,但并未获得太多支持。
1951年12月28日,芬兰议会对《奥兰群岛自治法》进行了修订,1952年1月1日,新版自治法正式生效,新自治法授予奥兰群岛拥有官方旗帜的权利,之后奥兰群岛议会(瑞典语:Ålands lagting)就旗帜问题展开公开讨论,一派认为应当保持蓝-黄-蓝旗帜不变,另一派则主张采用北欧十字旗。最终,采用北欧十字旗一派得到了芬兰政府和大多数奥兰群岛居民的认同,主张北欧十字旗一派提交了多个设计版本,大多数版本上旗帜的颜色仅有象征瑞典的蓝色和黄色,这些旗帜版本被
芬兰总统尤霍·库斯蒂·巴锡基维以对芬兰不忠诚为由而否决。
1953年11月,北欧十字旗一派就奥兰群岛旗帜样式达成一致,该旗帜样式为在瑞典国旗的十字内,加上一个象征芬兰的红色十字,奥兰群岛议会随后批准了这一决议;12月9日,奥兰群岛议会议长雨果·约翰逊宣布该旗帜获得芬兰总统巴锡基维的正式批准,正式确认这面旗帜为奥兰群岛旗帜。
1954年4月3日,新的奥兰群岛旗帜在奥兰群岛自治省(瑞典语:Ålands län)首府玛丽港上空首次升起并正式投入使用,当年4月24日,奥兰群岛首次庆祝了旗帜日。
1954年—1955年,奥兰群岛政府(瑞典语:Ålands landskapsregering)颁布了三部关于奥兰群岛旗帜的法律法规。
1991年8月16日,芬兰议会再次对《奥兰群岛自治法》进行了修订,1993年1月1日,新版《奥兰群岛自治法》正式生效,该法第四章第18条第三小节再次确认了奥兰群岛旗帜的地位。
2010年1月1日,芬兰进行行政区划改革,全国废除省级建制改设区级建制,成立了奥兰群岛自治区(瑞典语:Landskapet Åland),奥兰群岛旗帜保持不变。
设计要素
旗帜图案
奥兰群岛自治区区旗呈长方形,长宽比为26∶17,旗面底色为蓝色,旗面中心偏左处绘有黄色的
斯堪的纳维亚十字(北欧十字),黄色十字将旗面分成四个蓝色长方形,黄色十字内为红色十字。
奥兰群岛自治区区旗是北欧十字旗中的一种,该旗帜与芬兰共和国国旗、瑞典王国国旗、
丹麦王国国旗、
挪威王国国旗和
冰岛共和国国旗等旗帜在十字外形上相似。
规格参数
奥兰群岛自治区区旗长为26个长度单位,宽为17个长度单位,被黄色十字划分的四个蓝色长方形宽度均为6个长度单位,靠近旗杆一侧蓝色长方形长度为8个长度单位,外侧蓝色长方形长度为13个长度单位,黄色十字边框宽度为1.5个长度单位,红色十字宽度为2个长度单位。旗帜从左到右在水平方向上的颜色分布比例为8∶1.5∶2∶1.5 ∶13,垂直方向上的颜色分布比例为 6∶1.5∶2∶1.5∶6。
颜色标准
象征意义
奥兰群岛自治区区旗中,蓝、黄两色是奥兰群岛瑞典文化身份的象征(与
瑞典王国国旗颜色及象征意义相同),代表着奥兰群岛曾经是瑞典国土的组成部分,蓝色同时象征着海洋,红色十字是芬兰及其与奥兰群岛历史联系的象征(芬兰共和国国徽的颜色为红黄两色)。
使用原则
法律法规
1992年9月3日,奥兰群岛政府颁布了《奥兰群岛旗帜法》,该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2004年5月14日,奥兰群岛政府颁布了关于奥兰群岛旗帜颜色标准的法律条例。
《奥兰群岛旗帜法》第一条规定了奥兰群岛旗帜是奥兰群岛自治的象征;第二条规定了奥兰群岛旗帜的图案样式和颜色分布比例。
《奥兰群岛旗帜法》第三条对奥兰群岛旗帜的使用作出了相关规定:奥兰群岛居民可以根据需求自由使用旗帜,在奥兰群岛登记注册的船只应当悬挂奥兰群岛旗帜。
《奥兰群岛旗帜法》第四条规定了奥兰群岛的三个官方升旗日,并规定升旗日期间,政府机构、立法机构和学校等公共场所应当升起奥兰群岛旗帜。
《奥兰群岛旗帜法》第五条规定:奥兰群岛旗帜应在每日上午8时升旗,在晚上日落时分降旗,最晚不能晚于21时降旗。
《奥兰群岛旗帜法》第六条规定:包括游艇在内的业余船允许挂一面带有特殊标志的奥兰群岛旗帜;第七条规定任何破坏或侮辱奥兰群岛旗帜的人都会被处以罚款。
使用场景
奥兰群岛自治区境内的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学校和广场等公共场所需要悬挂奥兰群岛自治区区旗,在官方机构中,奥兰群岛自治区区旗会和芬兰共和国国旗和
欧洲联盟盟旗等共同悬挂。在芬兰共和国的法定升旗日期间,奥兰群岛旗帜应同
芬兰共和国国旗一同升起悬挂。
文化特色
奥兰群岛的官方升旗日有三个,分别是:奥兰非军事化和中立纪念日(瑞典语:dagen för högtidlighållande av Ålands demilitarisering och neutralisering,3月30日,纪念1856年3月30日的《巴黎和约》确立了奥兰群岛的非军事化和中立地位)、奥兰群岛旗帜日(瑞典语:Ålands flaggas dag,4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和奥兰群岛自治日(瑞典语:Ålands självstyrelsedag,6月9日,纪念1922年6月9日,奥兰群岛自治议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当天奥兰群岛旗帜会同芬兰共和国国旗一同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