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是对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
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
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概念解读
“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由于“套路贷”隐蔽性强,且利用公权力“扫尾”,被害人很容易上当,警方提示市民尽量通过正当渠道贷款,特别要警惕“空白合同”。
特点特征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
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受害者特征
“套路贷”受害者往往有如下特征:他们大多有
高消费的欲望而没有经济实力;许多人面子薄,怕丢脸,借钱后不敢声张,催收团伙抓住贷款者这个“软肋”,以“轰炸”通讯录、反复骚扰家人朋友等方式来逼迫“就范”;还有部分女性受害者遭遇“裸照”威胁,即使没有被拍“裸照”,也被催收团伙P成色情图片、灵堂图片来进行恐吓。
诈骗步骤
网络贷款类诈骗共分6步。
第一步,引流,一些在网上浏览过“贷款类”广告的用户,会被推送更多的贷款类广告,这其中就包括诈骗团伙推送的广告。
第二步,链接,当“潜在用户”点开骗子发来的短信链接后,会进入骗子制作好的网页,或者App的下载链接。
第三步,填写资料。
第四步,放诱饵,骗子会让用户的个人贷款金额界面上,出现贷款的额度,让被害人感觉大额贷款已经触手可及;
第五步,保证金。
第六步,信息错误。在被害人交过提现费后,认为马上要提现到账的时候,通常又会收到银行卡或身份证等资料填写错误,无法提现等提示。但这只是骗子的伎俩,他们通过后台程序故意造成填写错误的假象。接下来会以提现失败,账户被锁死,需要解冻费为由不断引诱被害人将钱打到他们的账户上,直到被害人发现这不是“网贷”而是“网骗”。
性质属性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社会影响
“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卖车、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诱导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借贷行为,造成了个人和家庭财产损失,影响了个人学习和生活,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打击治理
2019年9月3日报道,自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共侦办“套路贷”团伙案件189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8651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8790起,查扣涉案资产161.76亿元。
2020年8月,
北京市公安局机动侦查总队工作发现,在朝阳区多个写字楼内,存在涉嫌以“包装”个人贷款为名实施诈骗活动的“手抄贷”犯罪团伙。8月4日,北京警方重拳出击,一举打掉3个“
手抄贷”诈骗犯罪团伙,刑事拘留相关犯罪嫌疑人129名。
2020年9月,一种以注销校园贷(
注销套路贷)为名义的骗局在各地频发,骗子们盯上了初入职场的毕业生群体。截至2020年9月,河北廊坊市2020年就接到了注销校园贷款类诈骗报案61起,涉案金额两百多万元,而8月单月就发案26起,涉案金额一百多万元。
涉黑案例
北京市
2019年12月30日,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三中院”)集中公开宣判北京市特大“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犯罪系列案,判处被告人林国彬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或判刑,或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雄安新区
2020年1月,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雄安新区首例“套路贷”涉恶犯罪案件公开宣判。两名被告许某某、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
海南省
2019年3月31日,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海口经济学院开庭,对赵建灏等18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
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罪行一案进行了一审当庭宣判,赵建灏被判处有期徒刑22年,其他17名被告人被判处3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湖南省
长沙市
2019年4月,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召开的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长沙公安近日成功侦破“11·07”特大“套路贷”涉黑恶系列案,摧毁“套路贷”涉黑涉恶团伙1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65名,刑拘146名,解救受害女性106名。
2019年3月28日凌晨5时,专案指挥部通过远程可视化系统调度全市700余名警力,在湖南长沙、云南昆明、广东广州、中缅边境等地同步展开集中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134名,解救受害女性79名,现场查扣车辆19台、黄金约1公斤及大量银行卡、账簿、手机、电脑等涉案物品,收缴枪支2支、管制刀具5把,冻结扣押涉案账户资金2000余万元。
2019年12月24日,湖南首例“套路贷”涉黑案在
长沙县人民法院宣判。长沙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
强迫交易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又强、邹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李盛等18人二十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上海市
2018年11月23日,上海二中院开庭宣判了黄某等11人、张某等14人“套路贷”系列诈骗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黄某、谢某、张某3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其余22名分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十三年不等刑期。
广东省
深圳市
2019年2月22日,深圳首宗开庭审理的“套路贷”涉恶刑事案件在罗湖区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高某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他6名被告人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7年不等,均并处罚金。
2019年11月1日,
深圳市公安局技术侦查支队接办“1105”专案。11月8日,该支队组织收网部署。2019年11月10日晚,该支队根据深圳市公安局扫黑除恶攻坚队的统一部署,配合扫黑除恶攻坚队开展全国统一收网行动,具体负责抓捕“1105”专案40名主要嫌疑人。知情人士向第一消费金融独家透露,
刘雁南创办的有用分期一案被有关方面定名为“1105”特大涉黑网络套路贷专案。该案抓获人数达到创记录的1600余人。
广州市
2019年10月29日,广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州市扫黑除恶办”)29日通报,今年1月至9月,广州警方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查封冻结扣押“套路贷”涉案财产11.9亿元。广州市扫黑除恶办介绍,相较于传统涉黑恶犯罪而言,新型涉黑恶犯罪的涉案财产往往巨大。其中,广州市某区近期打掉的一个特大“套路贷”诈骗团伙,涉案价值数亿元,涉案家庭和个人财产损失巨大。
2019年5月13日,广州荔湾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首要分子罗嘉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罚金8万元。
东莞市
2019年3月28日上午,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钟浩波等1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罪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钟浩波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
湖北省
武汉市
2019年6月18日,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的“套路贷”涉黑案。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徐某祥等人发放贷款三百余笔,被害人涉及十几所高校学生。该
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16起16人,非法拘禁1起1人,聚众斗殴致二人轻微伤,车辆受损的危害后果,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汉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祥及同案人员李某伟为首的犯罪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法对被告人徐某祥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襄阳市
2019年11月29日,
枣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徐杨等13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一审公开宣判:徐杨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财产、罚金,另责令退赔多名被害人180余万元及侵占房产两套。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襄阳市首例“套路贷”涉黑案件。
浙江省
温岭市
2018年6月,温岭市公安局对该犯罪团伙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共抓获涉嫌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263人,彻底捣毁了这个以吴永杰为首的特大网络“套路贷”黑恶犯罪团伙。
2019年2月26日在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一起“套路贷”典型案例,温岭公安机关打掉一个以信息服务公司为掩护,实施网络小额贷款的特大“套路贷”黑恶团伙,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63人,涉案金额4亿余元,有的受害人因不堪忍受软暴力催收,被逼自杀。
杭州市
2019年5月13日,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涉及被害人47名,其中在校大学生39名,直接导致1名大学生自杀身亡。由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等1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审宣判,组织领导者胡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120万元,其他骨干成员分别被判十八年至二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宁波市
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宁波市检察机关共提起公诉“套路贷”案件60件238人,其中有两件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法院已判决31件104人。
记者了解到,上述“套路贷”犯罪手段复杂多样,有“车贷”类、“二手车贷”类、“房贷”类、“校园贷”类、“裸贷”类、“无抵押贷”类等,已起诉的“套路贷”案件中,涉及汽车抵押和二手车交易的有22件,占37%。
湖州市
2019年12月,浙江省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对丁雄兵等20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丁雄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吴家琦等19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二年三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财产刑。其余未涉黑的8名被告人被判处二年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财产刑。
天津市
2019年4月,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多部门决定,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严厉打击“套路贷”等非法放贷涉黑涉恶活动专项行动,鼓励举报非法放贷线索。
江苏省
无锡市
事件经过
2015年起,被告人穆嘉纠集20多人,先后非法成立万融泓泰等多家小额贷款公司,以这些公司为外衣,逐渐形成以穆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组织以民间借贷为名,行“套路贷”之实,与被告人孙振等人相互勾结,通过“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使用暴力强立债权、强行索债,大肆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涉案金额2300多万元,造成多名被害人轻伤或者轻微伤,被害人及其家属极度恐惧,不敢举报、控告,有的甚至变卖房产、倾家荡产、远走他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2016年2月起,被告人方悦、徐前真及其骨干成员先后成立多家“套路贷”公司,在无锡、江阴、宜兴等地违法发放高息小额贷款,采用“高低条”、强制重复还款等方式虚增债务,使用暴力、恐吓、滋扰等手段非法催讨,谋取不法利益。截至2017年8月,该组织成员达38人,实施各类犯罪29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开庭审理
2018年8月30日,穆嘉等3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持有枪支,帮助毁灭证据等罪一案在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锡山区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从一起非法拘禁案中发现“套路贷”涉黑案件线索,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介入引导侦查10余次,提出补充侦查取证意见27条。强化检察监督,依法纠正漏捕1人,对不捕的6人列明补充侦查取证提纲,追加4项起诉罪名,纠正漏诉3人,对1名被告人冒名判刑的情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深挖“套路贷”背后的保护伞,查出为“套路贷”公司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安工作人员2名。
一审宣判
2018年9月26日,穆嘉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31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以及
聚众斗殴罪,判处二十二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2019年1月13日,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38人“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系列案件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分别判处被告人方悦、徐前真等38人有期徒刑十九年到一年零九个月不等。
苏州市
2019年5月,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对以金某为首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集团首要分子金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以来,被告人金某伙同孙某、朱某(均另案处理),张某、李某等4人(均已被判刑)经预谋后,共同出资在苏州市吴江区、常州市等地设立“吴江诚信车贷公司”、“常州捷信金融公司”,后组织被告人金某辉等4人(均已被判刑)组建恶势力犯罪集团,从事敲诈勒索犯罪活动。
甘肃
2019年8月6日,
甘肃省公安厅组织召开打击“套路贷”诈骗犯罪工作推进会上,将前期研判的一个“套路贷”诈骗团伙列为目标案件,代号“8.06”专案,决定由该省公安厅指挥、天水市公安局牵头、秦州公安分局主侦,全面对“8.06”特大“套路贷”诈骗团伙深入侦查。
2019年9月16日,集中展开收网行动,在浙江宁波一举端掉该诈骗团伙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现场缴获大量电脑、手机、银行卡等一批作案工具,冻结涉案资金100余万元,初步查实包括天水市刘某在内的全国范围内受害人3900余名。
2019年9月17至18日,甘肃警方成功打掉一“套路贷”团伙,在安徽、福建、江西等地一举捣毁犯罪窝点3个,将抓获的30名犯罪嫌疑人分成两批押解回兰州。
2019年以来,兰州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795起,抓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336人。
甘肃兰州一起特大“套路贷”案,受害者多达39万余人,其中有89人因逼债催收而自杀身亡。
安徽省
广德市
2019年12月31日,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某等7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分别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程某、侯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九万元不等。
山东省
德州市
2019年12月30日下午,德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以张某强、赵某振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6名被告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
百色市
以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贷为诱饵,诱使有消费需求又无经济实力的市民落入陷阱,采取非法拘禁、殴打、恐吓等暴力手段非法获利。2019年12月27日,广西百色首例“套路贷”涉恶案件在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对彭某翔等11名涉恶团伙进行一审判决,主犯最高被判十四年四个月有期徒刑。
陕西省
西安市
2015年底至2018年底,该组织共向269名借款人非法放贷1.4亿余元。与此同时,该组织通过暴力、“软暴力”及虚假诉讼等方式追讨债务,先后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37起。
2023年4月28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肖某等16人“套路贷”涉黑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扰乱正常金融秩序,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据此,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等十六人有期徒刑十七年至八个月不等刑期。
2024年2月28日消息,西安商人胡绪峰称遭遇“套路贷”:数十亿地产项目被抢,450户受楼盘烂尾影响不能入住。
管理办法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3.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二、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4.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5.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上述规定中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6.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已经着手实施“套路贷”,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据相关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已着手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认定犯罪未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的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接受的;
(2)第三人无偿取得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其他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
8.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
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9.对于“套路贷”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10.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三、依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
11.“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为实施“套路贷”所设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签订地、非法讨债行为实施地、为实施“套路贷”而进行诉讼、仲裁、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所在地,以及“套路贷”行为的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罪案件,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黑恶势力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案件,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13.本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央视曝光
2024年315晚会曝光:消费者在同程金融App上,先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申请到了一个礼包,然后消费者把礼包中的礼品卡,通过同程金融App上的回收通道再卖给同程金融App,同程金融App会把这笔钱转到消费者的账户,由于消费者是按分期一个月的方式购买礼包,因此,一个月之后,消费者就得把买礼包的钱还给同程金融App。通过同程金融App上的变现通道,礼品卡的额度要打94折,1800元的礼品卡变现后只能到手1800元乘以0.94,也就是1692元。
到这里,套路才刚刚开始,仅变现这一个步骤,借款额度的6%就被扣除了。而接下来,在小李提供给记者的礼包订单中可以看到,礼包的价格是2448元,其中包括1800元的礼品卡和648元的各类会员权益折扣卡、高铁贵宾厅优惠券、机场贵宾厅优惠券等。
同程金融App的客服人员表示,这个并不属于贷款,这就是正常的一个商品,您可以理解为是肯德基那种套餐。
国家相关部门曾出台针对部分“现金贷”平台加强监管的文件,专门指出“对部分平台通过强行搭售会员服务和商品变相抬高利率、通过虚假购物再转卖放贷等手段,逃避监管,变相开展‘现金贷’业务,坑害金融消费者的乱象进行清理整顿。”
开展整改
2024年3月19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开展变相高息“现金贷”、“套路贷”等问题自查整改的通知。通知指出,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同程金融以赊销礼包、回购礼品卡的套路变相开展高息“现金贷”等业务乱象。该类平台涉嫌从事高息“现金贷”、“套路贷”、收取“砍头息”等被金融管理部门明令禁止的业务,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防范高息“现金贷”、“套路贷”、收取“砍头息”等违法违规行为死灰复燃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问题,维护行业良好发展态势,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会员单位应严格对照《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营销和宣传活动自律公约(试行)》等监管和自律相关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对合作机构开展的相关业务进行排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合作机构涉及违规业务的,应敦促其立即整改,并暂停与其合作。自查整改报告应于4月10日前提交。
二、各相关会员单位及从业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规定,依法合规经营。未依法取得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不得以商品赊销回收等任何形式变相开展贷款业务;具备合法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应切实践行负责任金融的理念,向具备借款条件的借款人推荐合适的贷款产品,并在事前向借款人明示贷款主体、贷款年化利率、还款付息安排、逾期清收等基本信息,不得以强行搭售优惠券、会员服务等方式变相抬高利率,不得从借贷本金中以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等方式直接或变相收取“砍头息”。
三、各相关会员单位及从业机构应认真履行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义务,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合理借贷,不断增强其风险防范意识;应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时认真、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示相关风险;应切实保障、支持消费者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各相关会员单位应严格执行协会关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各项自律管理要求。提供金融产品营销、逾期债务清收服务等涉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平台应自觉、主动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提出APP备案申请,及时报送相关业务数据。
五、协会将依照自律管理规则,对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规定,仍开展高息“现金贷”、“套路贷”、收取“砍头息”等违法违规业务的会员单位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