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税,是指中国政府对企业、事业单位发放奖金超过一定限额所征收的税种。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85年7月3日国务院修订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规定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实行
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怔。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的,按规定税率计征。免征奖金税的奖金有: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人的奖金;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奖、技术改进奖和自然科学奖;经批准试行的特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外轮速遣奖;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单项奖金。奖金税一律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
以企业每年实发奖金为计税依据,年征1次,采用
超额累进税率。分级税率为: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2.5个月标准工资者免征,超过2.5~4个月的部分为30%,超过4~6个月的部分为100%,超过6个月的部分为300%。企业职工平均每人标准工资不足50元者按50元计算。1985年7月对缴纳奖金税的范围改为: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发放各种形式的奖金,缴纳国营企业奖金税,起征点由原2.5个月标准工资提高为4个月。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4~5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6个月的部分为100%,超过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0%。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改为“不足60元者按60元计算”。
1986年开征,每年征收一次,实行
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级: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征,超过4~5个月的部分为30%,超过5~6个月的部分为100%,超过6个月的部分为300%,标准工资每月按60元计算。
1986年开征,比照国营企业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全年发放奖金总额1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规定免税限额1~2个月的部分为100%,2个月以上的部分为300%。
第一,有利于推进国营和集体企业奖金制度的改革,推动
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落实,促使企业在积极发展生产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随着利改税的进行,企业已逐步成为以国家所确·、独立经营,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与此相适应,奖金不再实行“封顶”的办法。开征奖金税,对企业、单位发放奖金进行控制和调节,有利于使奖金分配法律化,保证奖金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促使企业、单位合理地发放奖金,把奖金分配同贯彻各项经济责任制结合起来。《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随着利改税的普遍推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得到进一步的贯彻落实。这方面已经采取的一个重大步骤,就是企业职工奖金由企业根据经营状况自行决定,国家只对企业适当征收超额奖金税。”
第二,有利于控制奖金规模,调节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的比例关系,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奖金发放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职工收入水平的高低。根据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在
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应有计划地逐步地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但国家必须从宏观上合理地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速度和规模,使消费基金的增长同消费资料生产的增长相适应,正确处理好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开征奖金税,对企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所发放的奖金,按规定征税,会直接减少企事业单位奖励基金的一定份额,有利于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速度和规模,控制滥发奖金,实现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合理化。
第三,对矿山采掘、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搬运、科学技术发明等特定奖金规定免税,能使作业环境差、劳动强度大的职工收入略高于其他行业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矿山、建筑及能源开发事业的更快发展,能调动广大职工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攻关的积极性,推进技术进步,有利于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四,根据事业单位不同经费管理形式和工资改革的不问承担形式,规定征收事业单位奖金税的不同免税限额,有利于推动事业单位向经济自立、经费自给过渡,减少国家财政的事业经费支出,加快国家的重点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