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自由原则与私有权的绝对化,
过失责任主义等三项原则,共同构成了近代
资本主义社会中商品自由交换的基本保障。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过分强调尊重个人意志,会造成垄断企业对社会的支配。因此,对于契约自由原则的反省和批判也日益强烈。
在劳动合同中,利用契约自由的名义实质上由强势者支配弱势群体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国家为了恢复两者之间实质上的平等,通过劳动法等特别法的制定来加以介入。另外,土地租赁法,房屋租赁法,农地法等租赁契约中国家的介入也是为了调整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实质的平等。
另一方面,
资本主义社会的大规模生产造成了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合同格式的统一化,契约的一方实际上被另一方所制定的条款所限制(格式条款)。这决不是契约当事人各自的自由意思来决定的,因此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一种冲击。
不仅涉及缔约自由,也限制或排除契约内容自由,在有关公益方面的契约中,缔约的自由也被否定(强制缔约)。 强制缔约分为直接强制缔约和间接强制缔约,直接强制缔约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公用事业之缔约义务、医事契约之缔结和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