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条规
太平天国军事法规
《太平条规》,亦称《太平营规》,为太平天国重要军事法规。1852年(咸丰二年)太平天国刊行的书籍之一。咸丰二年(1852年),太平天国政权在广西永安建立时所制定颁发。《太平条规》包括《定营规条十要》和《行营规矩》两部分。
中国近代农民起义武装太平军的主要军规。颁布于1852年(太平天国甲寅二年,清咸丰二年)。《太平条规》包括“定营规条十要”和“行营规矩”两个部分。定营规条是军中一般性纪律规定,文字都很简短,包括恪遵天令、熟识天条、不得顺下逆上、不得隐藏金银器物、别男女营、谙熟号令、无干不得过营、学习问答礼制、整备武器和不讹传军机将令等内容,其核心内容是“同心合力,各遵有司约束”。行营规矩是出军在外时的纪律规定,
主要内容有:
①严禁扰民。如“不得乱拿外小(百姓)”“不得入乡造饭取食、毁坏民房、掳掠财物及搜操药材铺户”“不许乱捉卖茶水卖粥饭外小为挑夫”“不得焚烧民房及出恭在路并民房”“不得枉杀老弱无力挑夫”等。
②维护军中等级秩序。如“不得僭分干名坐轿骑马”,遇高级官员路过时“内外官兵各回避道傍呼万岁、万福、千岁,不得杂入御舆宫妃马轿中间”,以及“各遵主将有司号令分发”等。该条规内容虽简单,但在初期对于保持和提高太平军的战斗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发布者: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编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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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01-26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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