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幼儿师范学校位于
山西省太原市汾河西畔。它的前身是
太原市第十三中学,始建于1956年,1979年改建为太原幼儿师范学校,是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中国项目合作学校。学校本部占地60亩,建筑面积6万余平方米,还拥有大专部、北校区、山木教学区等。太原幼儿师范学校有学生10000余人,教职工1000余人,是全国规模最大的一所幼儿师范学校,是太原市、山西省乃至全国部分省市培养、培训学前教育师资人才、艺术教育师资人才的重要基地。
历史沿革
2024年6月2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撤销太原幼儿师范学校建制,办学资源并入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4年7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同意撤销或更名部分普通中专学校的批复》,撤销太原幼儿师范学校建制,办学资源并入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地理位置
太原幼儿师范学校位于山西省太原市
汾河西畔。它的前身是
太原市第十三中学,始建于1956年,1979年改建为太原幼儿师范学校。办学20多年来,学校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学校确立了依托市场、服务社会、办万人学校的目标,制定了培养合格加特色,即拥有高中文化基础知识和过硬的教育专业理论知识,“说、唱、跳、弹、写、画、计算机、英语”八艺合格的综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走出了一条自我发展的特色之路
校长简介
任志勇,男,1959生,山西
阳曲县人。中共党员、高级讲师。大学本科毕业,研究生在读。历任太原幼儿师范学校副校长、校长等职。
全国教师教育学会幼儿教育委员会副理事长。先后主编 《论文通论》、《文华精赏》、《幼儿园教育活动设计与指导》、《学校管理心理学概论》、《教育科学研究方法》等专著。获得过市
优秀共产党员、市劳动模范、特级劳动模范,十佳校长等荣誉称号。
大专部
太原幼儿师范学校大专部自2002年招生,校人数1057人,共20个教学班,开设学前教育、音乐专业、舞蹈专业、美术专业、英语专业、语言专业、
计算机专业等7个专业。
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积极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建设培养高素质幼儿教师现代新型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太原幼儿师范学校。学校地址:山西省太原市
尖草坪区兴华街67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立全日制职业中专学校,学制为三年。
第四条 本校接受
中共太原市委、
太原市人民政府的领导,隶属于
太原市教育局并对其负责。
第五条:办学理念。
(一)总体目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和“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素质”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国家培养“合格+特长”的高素质幼儿教师。
(二) 办学思路:坚持办学有特色、教学有特点、学生有特长的宗旨,走法治、德治相结合,“以人为本,走发展内涵”的道路,建设新世纪富有竞争力的现代化学校。
(三)总体策略:内强管理,外抓开拓,优化特色,主动发展。
(四)管理理念:民主、和谐、科学、规范
以教育科研为切入点,学校启动与实施五大工程:
(一)质量工程。确立教育市场化观念,按社会对教育的需求灵活办学,以高质量的办学成果站稳脚跟,回报社会。
(二)安全工程。始终把“安全”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上,做到警钟长鸣,万无一失。
(三)管理工程。完善管理制度,做到常规管理制度化、重大决策民主化、人事制度多元化、后勤服务社会化、财务制度公开化。
(四)服务工程。确立服务观念,全方位服务于师生。
(五)和谐工程。响应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形成精诚团结、乐于奉献、敢于争先的幼师精神。
第六条:校园文化
(一)校训:守时、守纪、守法、守信
(二)校风:文明、尊重、尚美、创新
(三)教风:严谨、求实、竞争、奉献
(四)学风:刻苦、自主、勤思、合作
(五)领导作风:博学、创新、深入、实效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机构
第七条: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行政负责人,由太原市教育局任免,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依法对学校实施科学管理。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和教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注重发挥每个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九条 校长享有下列职权:
(一)机构设置权。从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全局出发,设置或撤消学校机构。
(二)
人事管理权。从学校的实际和需要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三)经费使用权。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的财务活动和学校校产在校长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
(四)教育教学权。校长对学校的办学目标、办学特色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工作作出决定。
(五)校舍校产管理权。统筹规划,优化整合学校现有资源,积极改造可利用资源,积极筹措用于校舍校产管理改进的资金。
(六)校本课程设置权。为优化课程设置,结合学校实际,指导部署校本教材的开发建设。
第十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制定学校的发展规模和学期工作计划,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二)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并依法保护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校园校舍、设备设施的建设。
(四)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组织好各中层处室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本校的中国共产党党委积极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还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
第十二条 本校建立工会。实行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一个有效的、稳定的、发扬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要对教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实际困难给予及时解决,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代会每学期召开一、二次会议,讨论学校重大问题。
教代会负责听取教职工意见,吸取广大教职工的智慧,对学校重大问题的审查、讨论,作出建议。向校长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当好学校决策的“参谋部”。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评估、检查、审议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接受政府其它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设副校长四名。由校长提名、市教育局考察、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工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设政教处、教务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竞争上岗,由学校考察,由校长聘任,报教育局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在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基础上,教务处负责如下工作:
(一)制定学期教学工作日历;
(二)安排课程表和教学调度;
(三)订购、选定教材和配课资料;
(四)教学档案、学生成绩档案管理;
(五)教学过程考试、等级考试等各类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
(六)组织教学检查、评比工作,组织教改和教学研究工作;
(七)执行校长安排的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主要由政教处负责。在加强学生思想教育的基础上,政教处负责如下工作:
(一)制定年度学生工作计划;
(二)日常的学生纪律、卫生教育、检查与评比工作;
(三)指导团总支、学生会的工作,学生的各种大型社会活动,文体活动、法制教育等活动的组织安排;
(四)学生的奖励与惩处;
(五)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
(六)班主任教师的选聘提名,班主任教师的管理;
(七)学生宿舍的管理;
(八)执行校长安排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后勤处具体负责学校后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坚持早6点到晚10点的校长总值班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周召开一次行政办公会议。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有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及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有道德情操、知识技能、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一定的水准。
第二十四条 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及民主法制教育;进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提高学生政治思想觉悟。
第二十五条 适应教育市场的需求,优化和改革专业设置,在坚持普通幼师、艺术专业、大专三个类型的培养模式上突破创新。对学生进行分层次培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党委、校长室、政教上、工会、团委负责人及班主任代表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政教处是学校德育工作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选聘专职班主任,对学生的生活及学习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开足、上齐、上好各门课程。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育理论及先进的教改经验,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增强课堂效益,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建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教师工作量评价体系、学生学习成效评估体系,以评促议,以评促新。
第三十条 实施多层次听课制,有效掌握、指导课堂教学。
第三十一条 落实教学基本功和课堂教学展示制度,以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建立由分管校长、教务处、教学科室、备课组、班主任组成的垂直管理体制。
按学科建立科室,设科长1名,副科长1-2名,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科室应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教学和教研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和教研任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教学科研工作,增强“科研兴教”意识。教科研工作由学校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并对有杰出贡献的老师予以奖励。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校历表、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的严肃性,任何班级和个人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
第三十六条 建立教学“五认真”、期中、期末定期检查和平时抽查制度,建立学校行政人员随堂听课制度,加强对教学“五认真”检查力度,并将检查情况作为教师考核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按上级行政部门的规定,认真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测和考试以及相应学科的毕业、结业考试和考查,并按要求做好成绩统计和质量分析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并根据形势要求和素质教育发展需要进行课程改革,教材、教辅以及学习资料的征订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其是,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任何学习资料。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学校在校活动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结合学校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兴趣班,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学生素质。
第四十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各项纪律制度。
第四十一条 教务处要对各室(电脑室、语音室、理化生实验室、文印室、音乐室、美术室、舞蹈室、图书阅览室、多媒体教室等)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二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和管理,学校指派专人负责。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四章 学校总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总务工作必须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推行学校总务社会化管理,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学校可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四十五条 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
第四十六条 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行文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规范票据。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四十八条 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学校内部经费监督机制。
第五十条 坚持立足服务,优先教学的原则,以“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宗旨,在日常财务管理中,使学校预算更加科学化、合理化、更具有可行性。
第五十一条 坚持学校食堂的社会化,允许引进竞争机制,改善食堂饮食服务环境,提高炊管人员卫生意识,确保学生膳食安全。
第五十二条 学校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保卫体系,坚持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建全治安保卫工作的各项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第五十三条 积极创造条件,更新教学设备,搞好学校整体规划,加强学校发展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及其维护管理。
第五十四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
第五十五条 搞好校园环境。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第五十六条 深入开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学校安全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健康向上,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和宽松、和谐、团结、合作、互相尊重、互相学习、紧张有序的人际氛围。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的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造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 实行全员聘任制,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所有教职工都由学校考核后聘任,部分岗位通过竞争上岗。学校按照《教师法》的规定,保障教师的,督促依法履行义务。积极开展各种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教师培训,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第六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资格聘任制度。
第六十一条 认真执行《太原幼师双评考核办法》,定期对职员、教师和工人进行全面考核。通过“双评”工作的开展,增强教职员工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并逐步改变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六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改革,教学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学历进修,学术交流,研讨观摩以及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岗位责任考评奖励制度,根据教职工的政治和业务水平,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和考勤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考评,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评优、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五条 对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或学校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职工,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由学校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职工,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处罚等处理。教职工对其所受处理不服的或认为其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十七条 实施名师工程,有计划地培养各级名师。
第六十八条 注重培养青年教师和发挥老教师的骨干作用,让他们在相应的岗位上尽其才,显其能。
第六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教职工文体活动,丰富教职工生活。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七十一条 凡按有关规定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可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七十二条 学生实行半军事管理制。
第七十三条 学生享有以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生享有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仪器和设备。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四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
(二)自觉维护国家荣誉、学校荣誉、关心班级,并见之于行动。
(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正直,惜时守信,自信自强,立志成人。
(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 成才。
(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行为文明。
(六)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
(七)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正确辨别是非、美丑、善恶,敢于主持正义。
(八)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理、自救、自护、生存能力。
第七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学生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组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十六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体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每届任期二年。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品行优秀、成绩优秀或学有专长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为学校赢得荣誉,有杰出成绩的学生予以重奖。
学校对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七十八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 资助。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对于超出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造成责任事故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太原市教育局批准。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太原市教育局批准。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