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是天津市机构改革中新组建的政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事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负责推进城市民族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加快城乡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协同有关部门推动民族企业、民族乡村经济发展。依法推进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市场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扶持政策。
(四)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联系少数民族代表和宗教界人士。
(六)研究拟订宗教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教职人员,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引导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宜。
(七)依法规范宗教活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组织协调网络宗教事务管理,规范网络宗教信息服务。
(八)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情况的调查研究,分析民族、宗教现状,掌握动态,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九)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涉外事务。指导民族、宗教界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的友好交往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涉及有关民族政策、民族人物和风俗习惯、宗教政策、宗教人物、宗教场所的影视作品、书刊和广告。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对各部门、各区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为我市民族宗教领域招商引资工作做好服务保障。
(十三)承担我市民族宗教领域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分工
刘广理: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兼)
工作分工:主持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全面工作。
工作分工:分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天津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天津基督教女青年会、天津市天主教工作秘书处、天津市基督教工作秘书处、天津市佛教工作秘书处、天津市伊斯兰教工作秘书处。
工作分工:分管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机关党委办公室。
郭庆: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董玉文: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二级巡视员、党组成员
工作分工:分管办公室(研究室)、政策法规和宣传处(政务服务处)、民族一处、民族二处、天津市民族文化宫。
内设机构
根据天津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设八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研究室)。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督办落实、服务保障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宣传处。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拟订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执行监督,以及民族宗教工作宣传报道。
(三)民族一处。负责民族事务综合性工作。
(四)民族二处。负责民族事务业务工作。
(五)宗教一处。负责宗教事务综合性工作。
(六)宗教二处。负责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和民间信仰管理工作。
(七)宗教三处。负责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
(八)人事处。负责机关的人事、教育、培训及干部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所获荣誉
2020年12月,入选2019-2020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名单。
2021年6月8日,天津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宗教二处党支部被评为“天津市先进基层党组织”。
2021年9月2日,天津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二处被国家体育总局授予“2017-2020年度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称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