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天津市机构改革中新组建政府部门。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职责,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房屋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和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相关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政基础设施(不含与土地资源整理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轨道交通和机场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城市建设资金。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统计工作。
(三)承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责任。拟订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货币分配、公有住房出售、公房租金改革和房改资金管理。承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负责编制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制定房地产(含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拟订房地产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推动住宅项目非经营性公建配套建设。负责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等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
(六)负责直管公产房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除外)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管理。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督促、协调落实私房政策。负责涉外房地产和代管房地产的管理。
(七)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管理。
(八)负责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机场项目建设管理。负责制定工程造价、招投标、合同、施工许可等相关政策,并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造价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及相关执业人员资格的管理。
(九)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组织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施工图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
(十)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村镇建设试点示范工作。
(十一)负责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村民自建房屋除外)。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重大项目建设综合协调。
(十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推进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工作。负责推广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十三)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招商引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市政基础设施投融资工作。
(十四)负责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委综合性业务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会务接待、活动会议的组织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 作。负责组织协调委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运行保障事务管理。
(二)组织处。负责归口管理的市管单位和中央驻津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负责党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的传达贯彻、推动落实工作。承担委党委日常工作。牵头推动党的制度规定的落实。负责党建工作研究。牵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牵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推动落实“三重一 大”制度。牵头落实市委督查、督办工作。组织落实市委巡视整改工作。牵头负责委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
(三)干部处。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和干部监督管理。负责委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直属单位处级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公务员管理工作。负责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归口管理的市管单位、中央驻津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四)宣传处(统战处)。负责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新闻舆论宣传。负责官方微博发布和网络舆情工 作。组织推动理论教育工作。组织推动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负责系统统一战线工作。承担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有关工作。
(五)法规处。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措施。负责执法监督工作。组织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责委发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负责委权责清单制定工作。负责核定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职责。组织系统普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六)综合业务处。负责委综合性业务的协调、落实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类专项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政策调研工作。负责政务督查、综合性业务督查工作。负责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城市工作的协调推动。负责民心工程建设协调推动工作。牵头组织委招商引资工作。 负责经济协作和对外援助、援建工作。负责系统数据分析工作。
(七)建设信息处。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管理。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负责政务数据归集和应用,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大数据建设。推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委门户网站内容管理,对委相关网站内容进行监管。牵头委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信息化工作。负责委办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住房保障处(住房制度改革处)。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负责全市租房补贴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统计工作。拟订住房货币分配、公有住房出售、公房租金改革相关政策。指导区、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管理全市房改资金,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房改资金的使用。承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常 工作。
(九)房地产开发建设处。负责编制房地产建设发展专项规划。负责制定房地产开发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负责保障性住房立项、可研、投资计划批复。拟订房地产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推动住宅项目非经营性公建配套建设。
(十)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等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负责监测、分析房地产市场动态、趋势。
(十一)房屋管理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处)。指导历史风貌建筑的确定、整修、保护、利用管理。负责直管公产房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除外)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直管公产房屋租赁、维修、管理政策并推动实施。负责直管公产房屋的认定。督促、协调落实私房政策。负责涉外房地产和代管房地产的管理。
(十二)房屋征收管理处。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政策。负责编制固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各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监督检查房屋征收评估活动。负责固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情况的监测、统计和分析。
(十三)物业管理处。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发展规划。负责新建物业项目管理区域和物业管理用房认定。负责物业管理项目基础信息采集入库工作。负责物业管理前期备案和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备案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建设管理。
(十四〉发展策划处〈海绵管廊处)。组织研究分析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重大问题。编制市政基础设施近期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参与有关规划的编制及评审工作。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和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制定相关政策。负责城乡建设综合统计工作。
(十五)投资计划处。负责拟订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政基础设施投融资和本领域特许经营工作。
(十六)重大项目办公室。负责协调推动轨道交通等市 级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承担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重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市政工程建设处。负责市政基础设施(除重大项目外)建设协调推动工作。负责拟订建设项目管理机制和 相关政策。负责未移交市政基础设施防汛工作。
(十八)村镇建设处。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农房节能改造和抗震加固。编制和推广村镇建设标准、规范、设计图集。指导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示范工作。
(十九)标准设计处。组织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编制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负责勘察设计类企业资质和执业人员资格管理及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 设防的监督管理。
(二十)建筑市场管理处。负责编制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造价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及相关执业人员资格的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造价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建筑劳务用工管理。
(二十一)建设质量安全处。拟订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机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监督指导已建成交付使用 房屋的安全管理(村民自建房屋除外)。负责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负责“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重大工程项目技术方案审查。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安全。
(二十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处口制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政策。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工作。
(二十三)科技教育处。负责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科技发展与技术进步规划。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科技项目管理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推动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和装配式建筑发展。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科研管理工作。指导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教育管理工作。
(二十四)政务服务处。负责委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的综合受理和集中审批。牵头组织行政审批事项标准、政策的制定。负责委进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和监督。
(二十五)审计处。负责国家和我市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内部审计。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预算执行、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负责财政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重点项目的审计。负责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负责直属单位内部控制及 风险管理情况的审计。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十六)财务处。负责编报并落实年度财务预决算。 负责城市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拨付。负责委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 二 十 七) 信访 处 。负 责 系 统 综 治 、维 稳 、防 范 、反 恐 和平安 建设工作的 协调 和考核 。负 责群众来信来 访 和 网络 留 言 的接待 、受 理 、转 办 、答 复 。负 责重 点信访 事项 的协调 办 理和督察督 办 。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合署办公)。负责机关党群 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负责组织推动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负责直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负责委外事相关工作及出国人员审批和管理。负责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和军转干部接收工作。组织工程技术土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系统政工职称系列评审工作。协调指导机关和所属单位工会工作。
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 作。拟订巡察工作计划。统筹、协调、指导开展巡察工作。 承担与巡察工作相关的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向市委巡视工作办公室报送工作规划、工作总结和工作信息 等。负责机关纪委相关工作。
巡察组。贯彻市委、委党委有关巡察工作的决议、决定,承担巡察任务。负责巡察委属各单位贯彻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情况以及市委、委党委重大决策 部署落实情况、重点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负责向委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线索,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移交巡察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线索。督促被巡察单位及时完成巡察整改任务。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委机关离休干部管理工作。组织委机关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系统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直属单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中心
天津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
天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中心)
天津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天津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 (世行贷款管理事务中心)
现任领导
刘俊杰:党委委员、一级巡视员
张志远:党委委员、市纪委监委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纪检监察组组长
袁德隆:党委委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党委书记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