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组建于1982年6月,原名为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分局。为适应海洋石油工业的发展及对外开放需要,由财政部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专门税务机构-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在天津、上海、广州、湛江设立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对位于渤海、东海、南海东部、南海西部等四个海域的海洋石油企业进行区域税收管辖。1995年1月1日起,为适应中国财政体制改革和全国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要求,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划归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管辖。
内设机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为正处级全职能机构,内设:办公室、税政科、收入核算科、纳税评估科、第一税务所、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办法。
(二)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单位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经济税源和市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分配和下达本单位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完成税收任务;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分配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
(四)负责本地区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的税收执法情况;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
(六)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的税收会计、统计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经费、财务、审计、装备管理、基本建设、政府采购、资产管理、机关日常财务和综合保障工作。
(九)负责本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二)负责本单位税收信息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分析税收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
(十四)承办市局和本地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