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f Tianjin Municipal People's Congress),是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天津市的
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章第四十四条,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机构位置
人事任免
2018年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段春华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于世平、陈永川、杨福刚、梁宝明、王小宁、李虹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下设机构
办公厅
研究室
代表工作室
人事任免工作室
法制工作委员会
内务司法办公室
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办公室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
农业与农村办公室
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信访办公室
社会建设办公室
机关党委办公室
现任领导
主任
副主任
秘书长
所获荣誉
2019年11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二处获得“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22年5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团委被授予“天津市五四红旗团委(团工委)”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