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开始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刑法,以及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受欧洲大陆这些国家刑法的影响而制定的刑法。
刑法简介
大陆法系刑法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刑法典有1810年《法国刑法典》、1871年《德国刑法典》(1975年已被新刑法典所取代)、1930年《意大利刑法典》、1937年《瑞士刑法典》和1864年及1965年《瑞典刑法典》等。
近代欧洲大陆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维护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需要。逐步废除了封建的刑法制度,按照资产阶级的法治国思想改革和制订刑法,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大陆法系刑法。早期大陆法系刑法的典型代表是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和1871年的《德国刑法典》。这两部刑法典确立了资产阶级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在刑法体系、立法原则和技术以及刑法的具体概念上与英美法系刑法有着明显区别。
特点介绍
大陆法系刑法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受罗马法的影响,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刑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因而刑法总则体系完备,理论概括严密。
(2)在以理性、自由、平等、法制和人道主义为核心内容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直接影响下,确立了资产阶级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罪刑相称和刑罚人道主义,并将罪刑法定原则明确规定在刑法典之中。
(3)立法与司法分工明确,刑法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典具有高度权威性。虽然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但法官无造法职能。
(4)刑法的形式主要是系统、完备的刑法典。注重刑法典的体系排列和结构完整,讲求规定的逻辑性和概念的明确性。
(5)多数欧洲大陆国家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保安处分,比较重视保安处分的作用,在刑罚制度中实行刑罚与保安处分并存的双轨制。
(6)在传统刑法理论影响下,在刑法典中均无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犯罪的规定。
来源与区别
大陆法系刑法虽具有上述共同特点,但由于各国在历史和文化发展以及法律源流上互有差异,因此,欧洲大陆诸国的刑法以及受其影响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也不尽相同。从源流上大致又可分为三个支系:
(1)日尔曼语系国家的刑法,如德国、奥地利、瑞士、荷兰等国的刑法,其总的特点是刑罚较宽松。日本刑法基本上属于这一支系。
(2)拉丁语系国家的刑法,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等国的刑法,欧洲刑法学者认为这些国家的刑法比较重视犯罪范畴。受其影响的拉丁美洲各国刑法也属于这一支系。
(3)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各国的刑法,如瑞典、挪威、丹麦等国的刑法,除有其固有特征外,还受英美刑法功利思想影响比较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