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的是位于
大连市的一个检疫局,曾被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负责口岸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负责实施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实施动植物疫情的紧急预防措施。
(四)负责实施进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实施一般包装和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和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负责进出口商品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理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
(五)负责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的生产(养殖、种植)、加工和存放等单位的卫生、检疫注册,负责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和出口质量许可工作。
(六)负责实施国家实行
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负责出口、转口商品的有关出境验证。
(七)负责实施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和集装箱及容器的卫生监督、检疫监督和有关的适载检验、鉴定,负责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集装箱、包装物及铺垫材料和货物的卫生除害处理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执行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签署的有关检疫、检验的国际协议、协定和议定书等,负责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
(九)负责签发
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和标识、封识,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出口商品
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工作。
(十)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调查和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和国际贸易商品质量状况,提供有关信息。
(十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各类涉外检验检疫、鉴定和认证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以及卫生除害处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所辖区域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和信息化工作。
(十三)按照管理权限,承担人事、教育培训、外事、财务、基建、物资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办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大连局设13个内设机构(正处级):办公室、法制与综合业务处、卫生检疫处、食品监督与动物检疫处、植物检验检疫处、机电轻纺检验处、化矿检验鉴定处、科技与认证处、检务处、人事处、财务处。
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政工处)、纪检监察室。
办事处
(一)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庄河办事处,所需人员编制由大连局调剂。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大连保税区办事处、大连湾办事处、香炉礁办事处、长海办事处、旅顺办事处划归大连局管理,分别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大连保税区办事处、大连湾办事处、香炉礁办事处、长海办事处、旅顺办事处,机构规格均为正处级,所需人员编制由大连局调剂。
人员编制
原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庄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原辽宁局大连保税区办事处、大连湾办事处、香炉礁办事处、长海办事处、旅顺办事处的174名行政编制、64名事业编制,以及辽宁局机关的127名行政编制调整划入大连局。核定大连局行政编制301名,事业编制64名。其中,局机关行政编制168名。设局长1名(
副厅级)、副局长4名(正处级)、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核定大连局处级领导职数57名(含副局长和纪检组长),其中局机关39名,所属办事处18名。
其他事项
(一)辽宁局在规定的主要职责范围内,进一步明确大连局内设机构及所属办事处职责,以及办事处所辖区域,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二)原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更名为大连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更名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规定由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获得荣誉
2017年11月,大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得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