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正卿,古代官制名。清末
大理院长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正二品,特简。掌总理全院事务,监督审判官等各官并所属各级审判厅应行事宜。
北宋初为三品寄禄官,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复为职事官,从四品,掌折狱、详刑、鞫谳之事。南宋因置。辽、金皆置,
金海陵王天德二年(1150)置一员,正四品,掌审断天下奏案、详谳疑狱。
清顺治元年(1644)定满、汉各一员,满员正二品,汉员正三品,十六年并定为正三品,康熙六年(1667)复故,九年仍改定正四品,掌平反重辟,以贰邦刑,参决秋审、朝审,并参预朝廷大政事。光绪二十四年(1898)省,寻复,三十二年改称大理院正卿,升正二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