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第一部完整的
成文法典,共三十卷,四百五十八条。最初制订于
顺治三年五月,次年三月由
大学士刚林带领前明朝刑部官员等人审校后翻译为满汉双语颁行。其体例、条文最初都基本沿用明代旧制,相当于
明律的翻版。
康熙九年又由刑部与
大理寺共同修订,删去“吏律”中“选用军职”等陈旧条款。
清朝自世祖开始制定法律,到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制成《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这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这部法典基本上是明律的翻版,其体例、条文都沿用明朝旧制,有不少条文的规定虽然与清朝当时的社会情况完全脱节,还是照样译成
满文抄录过来。加之律例对处分满官没有作出规定,对满官没有约束力,因此,这部法典实际上没有认真贯彻执行。但作为清代的第一部法典,此律为之后《大清律例》的制定打下了基础。
康熙继位以后,又由刑部校正律文,特别是重视律后附例的酌定。康熙十八年(公元1679年),鉴于律与例不尽统一,特谕刑部将“定律之外,所有条例……应去应存,详加酌定”,定名《现行则例》,于康熙十九年刊刻通行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