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集解附例
法学术语
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共三十卷,四百五十八条。最初制订于顺治三年五月,次年三月由大学士刚林带领前明朝刑部官员等人审校后翻译为满汉双语颁行。其体例、条文最初都基本沿用明代旧制,相当于明律的翻版。康熙九年又由刑部与大理寺共同修订,删去“吏律”中“选用军职”等陈旧条款。
简介
清朝自世祖开始制定法律,到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制成《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这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这部法典基本上是明律的翻版,其体例、条文都沿用明朝旧制,有不少条文的规定虽然与清朝当时的社会情况完全脱节,还是照样译成满文抄录过来。加之律例对处分满官没有作出规定,对满官没有约束力,因此,这部法典实际上没有认真贯彻执行。但作为清代的第一部法典,此律为之后《大清律例》的制定打下了基础。
康熙继位以后,又由刑部校正律文,特别是重视律后附例的酌定。康熙十八年(公元1679年),鉴于律与例不尽统一,特谕刑部将“定律之外,所有条例……应去应存,详加酌定”,定名《现行则例》,于康熙十九年刊刻通行天下。
目录
大清律总目详细
大清律总目 凡四百五十八条
名例律
卷第一 计四十八条
吏律
职律 卷第二 计一十六条
公式 卷第三 计一十五条
户律
户役 卷第四 计一十五条
田宅 卷第五 计一十一条
婚姻 卷第六 计一十八条
仓库 卷第七 计二十二条
课程 卷第八 计一十九条
钱债 卷第九 计三条
市廛 卷第十 计五条
礼律
祭祀 卷第十一 计六条
仪制 卷第十二 计二十条
兵律
宫卫 卷第十三 计十九条
军政 卷第十四 计二十一条
关津 卷第十五 计七条
厩政 卷第十六 计一十一条
邮驿 卷第十七 计一十八条
刑律
贼盗 卷第十八 计二十八条
人命 卷第十九 计二十条
斗殴 卷第二十 计二十二条
骂詈 卷第二十一 计八条
诉讼 卷第二十二 计一十二条
受赃 卷第二十三 计一十一条
诈伪 卷第二十四 计一十一条
犯奸 卷第二十五 计一十条
杂犯 卷第二十六 计一十一条
捕亡 卷第二十七 计八条
断狱 卷第二十八 计二十九条
工律
营造 卷第二十九 计九条
河防 卷第三十 计四条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06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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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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