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是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归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制定过程
编制进程
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归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1996年4月12日,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归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1997年1月1日,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实施。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取代,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8-83)、《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6-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7-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2-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6-84)、《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1-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2-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3-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6-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7-85)。
修订依据
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
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该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修订情况
中国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环保管理工作要求不断深入,为更好地发挥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对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满足环保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实施情况开展评估,作为标准修订的重要依据和参考。请根据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实施情况,结合附件中列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1月15日前将意见函复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保局。
标准目次
参考资料:
内容范围
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引用文件
参考资料:
意义价值
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自发布实施以来,为中国的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较重要作用。
参考资料
国家标准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09 09:35
目录
概述
制定过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