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制度来自于汉唐时期皇帝的“
录囚”制度,一是表示对可能存在的冤案的重视,二来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对司法审判系统进行监督,维护皇帝的最高司法权。
到了明朝宪宗时期,在1481年,大审正式成为固定的制度。从此以后,每隔五年,由司礼监太监代表皇帝到大理寺,然后召集三法司即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原为御史台,明朝改名)的官员,一同审理在押囚犯中屡次喊冤的,或者死罪囚犯中可疑、可矜(即可以怜悯的案情)的,审理完毕,有的可能被减等处罚,有的死罪囚犯因为是家中独生儿子,为了供养父母,以可矜的名义免除死罪发落。
实际上是皇帝皇权加强的一种表现,因为代表皇帝的司礼监太监在审判过程中职权是高过其他司法官员的。明朝时期经过朱元璋的努力,中央集权达到了封建社会的顶峰,在司法制度方面的体现就是包括大审制度在内的会审制度的加强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