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交流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外部交流,是指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交流。
外部交流的范围限定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主要原因是,公务员的交流是一种特定的组织行为,而公务员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的从事公务员的人员同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这种国家人事管理结构内的人员流动,比较容易通过沟通协商来实现。但跨越了这一范围,这种组织行为便很难进行。这里所称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以及中国残联、宋庆龄基金会、法学会等群众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等。规定公务员可以与公务员队伍外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充分体现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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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6-30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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