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动力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耗用的从外部购进的各种动力,本企业自产的动力不包括在内。
核算方法
(一)外购动力费用支出的核算
外购动力费用支出的核算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每月支付动力费用的日期基本固定,而且每月付款日到月末的应付动力费用相差不多,将每月支付的动力费用作为应付动力费用,在付款时直接借记各成本、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一般情况下要通过“应付账款”账户核算,即在付款时先作为暂付款处理,借记“应付账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月末按照外购动力的用途分配费用时再借记各成本、费用账户,贷记“应付账款”账户,冲销原来记入“应付账款”账户借方的暂付款。“应付账款”账户借方所记本月所付动力费用与贷方所记本月应付动力费用,往往不相等。如果是借方余额,为本月支付款大于应付款的多付动力费用,可以抵冲下月应付费用;如果是贷方余额,为本月应付款大于支付款的应付未付动力费用,可以在下月支付。
(二)外购动力费用分配的核算
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动力费用应该单独地计入产品成本的“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
外购动力费用的分配,在有仪表记录的情况下,应根据仪表所示耗用动力的数量以及动力的单价计算;在没有仪表的情况下,可按生产工时比例、机器工时比例、定额耗电量比例分配。
外购动力费用的分配通过编制外购动力费用分配表进行。直接用于产品生产,设有“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的动力费用,应单独地记入“
基本生产成本”总账账户和所属有关的产品成本明细账和借方;直接用于辅助生产的动力费用,用于基本生产和辅助生产但未专设成本项目的动力费用、用于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动力费用,则应分别记入“
辅助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总账账户和所属明细账的借方。外购动力费用总额应根据有关转账凭证或付款凭证记入“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账户的贷方。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制造费用
辅助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如果生产工艺用的燃料和动力没有专门设立成本项目,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燃料费用和动力费用,可以分别记入“原材料”成本项目和“制造费用”成本项目,作为原材料费用和制造费用进行核算。
【例】8月份某企业耗电40000度,每度电的单价0.4元,应付电力费16000元,未付。该企业基本生产车间耗电33000度,其中车间照明电3000度,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耗用7000度。企业基本生产车间生产A、B两种产品,A产品生产工时36000小时,B产品生产工时24000小时。
要求:按所耗电度数分配电力费用,A、B产品按生产工时分配电费,编制分配电力费用的会计分录。
基本生产车间电费=33000*0.4=13200元
其中:照明用电=3000*0.4=1200元
A产品电费=12000/(36000+24000)*36000=7200元
B产品电费=12000/(36000+24000)*24000=4800元
借:基本生产成本12000
制造费用1200
管理费用2800
贷:应付账款16000
费用种类
1.基本生产车间耗用的动力
基本生产车间耗用的动力按用途,可分为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生产工艺动力用电和照明用电。
(1)直接用于产品生产工艺动力用电,属于直接燃料及动力,应记入“
基本生产成本”总账和相应产品的基本生产成本明细账的“直接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
(2)基本生产车间照明用电,则记入“制造费用”总账和所属明细账进行归集。月末分配记入“基本生产成本”总账和相应产品的基本生产成本明细账的“制造费用”成本项目。
2.辅助生产车间耗用的动力
(1)直接用于辅助产品生产工艺动力用电,应记入“
辅助生产成本”总账和相应产品或劳务的明细账的“直接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用于辅助生产车间照明用电先记入“制造费用”总账和所属明细账进行归集。月末分配记入“辅助生产成本”总账和所属明细账的“制造费用”成本项目。
(2)如果辅助生产不对外提供商品产品、而且辅助生产车间规模较小、辅助产品或劳务单一时,为了简化核算工作,可不设辅助生产的“制造费用”科目,辅助生产车间耗用所有电力直接的全部记入“辅助生产成本”总账和相应的明细账。
3.销售机构、行政管理部门耗用的电力
销售机构、行政管理部门耗用的电力,不计入产品成本,而应分别记入“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总账和所属明细账,做为期间费用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冲减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