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患罪
危害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的犯罪行为
外患罪,危害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的犯罪行为。分平时外患罪和战时外患罪两类。
分类
凡潜通外国而实施不利于本国的行为,或其行为虽无潜通外国的明显表现,但其性质足以有利于外国而有害于本国者,均属外患罪的范畴。外患罪分平时外患罪和战时外患罪两类。平时外患罪包括:受政府委任处理对外关系事务而违背其委任以致损害本国;未受政府委任,擅自与外国通谋,意图使本国领域属于该国或他国;伪变毁匿对外关系文件。战时外患罪包括:在敌军中服役,或与敌国械抗本国或其盟国;以军事上的利益供给敌国,或以军事上的不利益损害本国或其盟国;通谋外国,使对本国开启战端。
历史演变
外患罪是由古代刑法十恶中的谋叛演变而来的,最早见于清政府1910年公布的《大清新刑律》,后为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暂行新刑律》和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刑法》所沿用。《中华民国刑法》规定,凡泄露、交付或刺探国防机密的行为也以外患罪论处,较《大清新刑律》和《暂行新刑律》有所扩大。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10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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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