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0日,新华通讯社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作为国家通讯社,是对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实行统一管理的法定授权机构。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经新华通讯社批准,并由新华通讯社指定的机构代理。外国通讯社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发展新闻信息用户。
为有效保护外国通讯社
知识产权,《办法》规定,国内用户使用其新闻信息时,应当注明来源,并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办法》对违反规定发布、使用外国通讯社新闻信息以及代理机构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其中包括对违规外国通讯社予以警告、限期改正、暂停特定内容发布,乃至暂停或者取消发布资格。《办法》规定,新华社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例如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共22条的《办法》还对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的外国通讯社资质要求、发布新闻信息的条件、申请程序以及新闻信息的代理和订用作了详细规定。1996年4月15日新华社发布的《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