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援助是一种从一国到另一国的政府间资源转移。
从原理上讲,所有从一国到另一国的政府间资源转移都符合外国援助的定义从而都应该纳入外国援助的范围。不过,即便是这么简单地定义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一方面,许多资源转移可能采取伪装的隐蔽形式,如由发达国家给与欠发达国家出口工业制品的特惠关税。它使得欠发达国家可以在发达国家市场以高于正常的可能价格出售其工业产品。这样一来,对欠发达国家就产生了一种净收入,而对发达国家就产生了净损失,其数量就等于转移到欠发达国家的实际资源。这种隐含的资本转移或者说隐蔽的资本流入,按定义应该计入外国援助中,但是通常没有这么被计入。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把所有流向欠发达国家的资本都包括进外国援助中来,尤其是私人外国投资者带来的资本流入。私人资本流入代表正常的商业交易,是出于对利润和回报率的商业考虑而催生的,因此不应该被看做是对欠发达国家的援助。商业性的私人资本流入并不是一种外国援助形式,尽管它们可能给所进入的发展中国家带来好处。
所以,经济学家认为,任何流入欠发达国家的资本,要称得上是外国援助,就必须符合下面两个标准:(1)从捐助者角度看,其目的不应该是商业性的;(2)它应该具有优惠条款的特征,也就是说借入资本的利率和偿还期限,较之商业条款应该是更温和(不苛刻)的。不过,即便这样的定义有时依然不太恰当,因为它可能包括了军事援助(既具有非商业性又具有优惠性)。但是军事援助通常被排除在国际经济援助这种资本流动之外。因此,如今被广泛地使用和接受的外国援助的概念,包括所有以货币或者以贷款的形式进行的官方赠予和优惠贷款,其目的是将资源从发达国家转移到欠发达国家,旨在用于发展或者收入分配。但遗憾的是,纯粹的发展赠与贷款和最终出于安全或商业利益考虑的资源,两者之间还是有一点区别。
来自<<发展经济学,9E-托达罗 2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