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夏秋两税,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两税法-主要内容公元780年(建中元年),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两税法,实质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
收回地方治税权。德宗在诏书中宣布“比来新旧征科色目,一切停罢”,将此前各种繁杂的征敛名目,一律并入两税,并由中央政府派遣黜陟观察使到各地与当地州县长官“据旧征税数及人户土客定等第钱数多少,为夏秋两税”
它的主要内容是: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2、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唐中央是以779年(大历十四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的总额分摊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因此,户税、地税全国无统一的定额。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
太宗至道元年(995年)六月诏令检复“招携及归业承佃户税物文帐”,并令三司“将复检文帐上历系管,于判使厅置库架阁,准备取索”。加强文簿的管理。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为了防止下级官员偷卖文簿,诏令“州县案帐抄旁等委当职官吏上历收锁,无得货鬻弃毁。仍令转运使察举。犯者官员重置其罪,吏人决仗配隶。”卫州判官王象就因卖掉“案籍文抄”,除名为吏。仁宗天圣三年(1025年)京西路劝农使报告说:“点检夏秋税簿,多头尾不全,亦无典押书手姓名,甚有揩改去处,深虑欺隐,失陷税赋。”报告还说,兖、郓、齐、潍、濮诸州已查出“失陷税赋”四万三千九百八十四贯匹石。针对这类“走移税赋”情况,要求详细规定“夏秋税簿”的写造、勘验、归档程序①。这些措施加强了夏秋两税征收的制度建设。可以设想如果没有这些明确的制度性政策,最能干、最廉洁的官吏也难以成事。下面还要再说一下南宋经界法在这一制度建设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