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进口税亦称“沿岸贸易税”、“复进口半税”。近代中国对国产土货从此口岸运往彼口岸所征收的进口关税。税率为进口税税率的一半,即2.5%。1861年清政府制定的《长江通商收税章程》规定: 外国商人由上海运中国土货进长江,除在海关缴纳5%的出口税外,同时缴纳2.5%的复进口税。1862年,复进口税改在上货到达口岸缴纳。
土货装船出口时,征出口正税,运到卸货口岸时,再征复进口半税,税率等于进口正税之半。税则上未列名货物,按价值百征2.5。土货若在3个月内复出口到外国,如确系原包原货未被拆换,海关即将所交进口半税发还,发给存票向海关银行换取现金,或抵缴日后应交之税。倘逾期未运出口,或原货已被拆换在该口岸销售,则不发还原纳进口关税。复进口关税与出口正税在装货口岸同时一次完纳。当年,征收复进口税3.43万两海关银。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中英修改长江通商章程,议定复出口半税与出口正税分开缴纳,即出口正税于货物装船前在装船口岸完纳,复进口半税则在卸货口岸完纳。是年,征收复进口税1.86万两海关银。民国12年,征收复进口税4.55万两海关银。民国13~19年,征收复进口税税额不详。民国20年复进口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