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仇主义是恐怖主义的一种,它不管对象是不是自己的真正敌人,还有没有实际的反抗能力,惟以流血、杀灭为目的而达到仇恨之非理性宣泄。这是一种反人道主义,当然有时呈现为以一种反人道主义对另一种反人道主义。
“复仇主义”(Revanchism)源于法语单词“复仇”(revanche),出现在19世纪末期,用来描述重新获得被另外一个国家窃取的领土的攻击性政治渴望,甚至不惜使用武力。其即刻的导火索是法国的目标,部分源于所谓的复仇将军乔治·恩斯特·布朗热(Georges Ernest Boulanger),他要重新夺回在1870年-1871年在法国和普鲁士的战争中丢失的阿尔萨斯和洛林。法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凡尔赛条约》中重新获得这片领土(对复仇主义者来说,这是扳回一分)。正如在更早和更后的例子中那样,语言的、民族的和历史的因素(比如更早时期的拥有)刺激了复仇主义的议程。
复仇主义从1870年代开始被广泛使用,意指透过政治运动,向一个国家收复于战争后所失去的领土之行为,可在战争完结多年后发生。一般而言,复仇主义的萌芽,是基于挽回民族尊严、重建报复者地缘政治之影响,或是借助打败敌人获得经济利益。极端复仇主义的思想,经常带有鹰派色彩,多数认为收复失地只能够以武力解决,此谓以牙还牙。复仇主义与民族统一主义有非常复杂的关联。后者的意思,是某个民族的文化与人口在他们的
民族国家之国界以外。复仇主义之思想,通常将民族与民族国家相提并论,并动用根深蒂固的种族
民族主义作宣传,宣称对国民在该国家外之居住地拥有主权。复仇主义也通常利用沙文主义式的民族主义争取支持。复仇主义之论,往往是基于古代版图,甚至是原居民对领土之占有 (英语∶Autochthonous) 。法律学也有同义的名词,是德语的 -Urrecht- ,译作原权、自然权或固有权。
争夺领土的野心与反击,早已在部落社会出现。现在版本的复仇主义就在1871年普法战争后出现。由于法国败于
普鲁士 (战后就是德意志帝国) ,被迫割让阿尔萨斯-洛林予德国。新成立的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中,有部分右翼政治人物声言要一雪前耻,收回失地。这种极端民族主义影响法国政治,直到1921年。法国的战败,令法国努力寻求盟友,促成1894年的法俄同盟,以及后来的三国协约。这是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的最早远因。 普鲁士与丹麦曾经因石勒苏益格与荷尔斯泰因统治权问题,引起了第一次石勒苏益格战争 (1848年至1851年) 及第二次石勒苏益格战争 (1864年;也称为德丹战争或
普丹战争) 。另外,著名的例子还包括德国在一战后的极端民族主义。在当时的
魏玛共和国,很多极端民族主义者声言要夺回但泽、波森省、
阿尔萨斯-洛林、
苏台德地区及其他被认为应属于德国的领土。这种思想具有明显的民族统一主义色彩,也是民意运动的一部分,与德国统一相关。这样的看法往往忽略了历史与种族分布的事实,例如德国只是在19世纪初才拥有
波兹南,而且该区的德裔人口在二战前只占大约9%。详见人口资料 (Poznania一项)。类似的民族主义也在同时代的匈牙利出现。部分匈牙利人不满1920年特里亚农条约定下的国家边界,尤其是有关割让特兰西瓦尼亚予罗马尼亚之事。现在,复仇主义政治出现在具有历史争议的地区,例如喀尔巴阡山脉鲁西尼亚及以色列/巴勒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