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说明
<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
2、此证只限本企业使作,一个企业一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否则将依法查处。如有遗失,应在《四川日报》登记声明作废,再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3、经备案登记的省外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四川省建筑市场管理的各项目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入川企业发生名称、地址和驻川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备案人数变更时等,应在10日内到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5、此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从发证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