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因意外事故无法销售奖券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
经中募委发行中心核准批复后,由奖券受损地区募委会派专人在公证部门监督下销毁,销毁公证书报中募委发行中心备案。在未接到中募委发行中心的文字批复之前,不得擅自销毁。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从中募委领取的社会福利奖券,因意外事故造成奖券受损,无法继续销售,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因不可抗拒的外力损失的奖券,免交应上交中募委的福利金和发行费,损失的印制费由风险金支付。支付方法为:
本年度全国每元奖券平均风险金额=本年度全国风险金支出总额/本年度全国即开型福利奖券发行总额
某省本年度承担全国平均风险金额=本年度全国每元奖券平均风险金额×该省本年度领取的即开型福利奖券总额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因其他责任事故损失的奖券,由责任者所在单位承担损失。
三、处理因意外事故无法销售奖券的程序是: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募委会,在奖券受损后一个月内,向中募委发行中心写出书面报告,将奖券受损时间、数量、原因如实反映清楚,并附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1-10-30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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