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断的一罪
法律术语
处断的一罪,刑法概念,又称裁判的一罪,是指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规定为一罪。它包括连续、牵连犯和吸收犯。
分类
连续犯
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牵连犯
1、牵连犯的概念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2、牵连犯的构成
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牵连犯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只有实施了数个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牵连犯。如果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无法形成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2)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
(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确定牵连犯的标志。
3、牵连犯的处理
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
吸收犯
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因具有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仅以其中一罪定罪。特征:行为人主观系故意;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行为之间具有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即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或实行行为吸收未遂行为或未遂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或较重的预备行为吸收中止行为;主犯行为吸收从犯行为或胁从犯行为)处断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与其他法区别
与法定的一罪、实质的一罪区别
法定的一罪。是指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某种特定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实质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处断的一罪与数罪区分的案例
甲某是某市法院刑庭庭长。乙某之子因为在一次打架斗殴中将其他人脾脏刺裂,致人死亡,于2005年7月3日被捕。乙某听说市政法委副书记丙能量大,好办事,遂于同年7月28日向丙某送去现金15万元,请求丙某救救自己的儿子。丙某收到该款后便找到甲某,夸奖甲某会办事,有前途,然后对甲某应当如何做案。甲某会意,将起诉意见书中的“用螺丝刀具连刺数下”改为“被迫自卫、无意刺中脾脏”等,并于2006年初以正当防卫的名义,将乙某之子的案件做无罪处理。
疑问:丙因受贿,而指使甲徇私枉法,与甲共同构成了徇私枉法罪,但是其受贿罪是否与徇私枉法罪从一重呢?还是数罪并罚呢?答案是后者,可是我们法条不是明文规定从一重罪吗?
分析: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徇私枉法或枉法裁判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本案中,丙是市政法委副书记,并非司法工作人员,不适用该条款的规定;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构成受贿罪,同时,丙与甲构成徇私枉法罪,对丙应适用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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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5-01-13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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