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保险指保险标的的价值,在投保之后再增加一笔
保险金额的保险。一般分为两种:(1)船舶增值保险: 船主在投保船舶保险时,为了少交保险费,往往都将船舶的保险价值定的较低,如果船舶发生保险事故,船主就得不到十足的赔偿(对于施救费用、碰撞责任、救助费用或
共同海损分摊的赔偿,保险人亦按
不定值保险的条件来计算,其不足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 。为此,船主为了获得充分保障,就将这部分估计的差额投保船舶增值保险。(2)货物增值保险: 由于货物运输要支出运费、杂费,还要考虑合法利润,因而买主在估计所买进的货物到达目的地的完好价值将比卖主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的保险价值为高,就将二者之间所估计的差额向原保险人投保。增值保险通常在原保单上按同样条件增加一笔保险金额,发生保险事故时,则将两笔保险金额加在一起计算赔款。
(1)货物增值保险:买主在估计所买进的货物到达目的地时的完好价值将比卖主投保时与保险人议定的
保险价值为高,因而将二者之间的估计差额向原保险人投保。这种保险一般是在原
保单上按同样条件增加一笔
保险金额,索赔时可以将两笔保险金额加在一起来计算。
(2)船舶增值保险:被保险人在投保船舶保险时(
全损除外),为了减少
保费支出,一般都将船舶的
保险价值定得较低(低于船舶的实际价值或分摊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船舶发生损失,则被保险人往往就得不到十足的赔偿(对于施救、碰撞责任、救助或
共同海损分摊的赔偿,保险人亦按
不定值保险的条件来计算,其不定值差额部分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为此被保险人为了获得充分保障,往往将这部分估计的差额投保船舶增值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