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国家利益之间的天然冲突,形成
国家之间力量的对抗,这是
国际关系的永恒现实,有国家差别在,就有利益差别,好比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一样,无法避免,只能通过妥协谈判来调节利益关系,形成相对稳定的国家关系;如果以战争思维来看待国家之间的冲突,积极备战,崇信武力,那就会步步走入国家武力对抗的深渊,最终只能两败俱伤。
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指以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中国统一为目的的反动政治活动和宣传,以控制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为目的的活动和宣传,以及在我国境内非法建立和发展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而不是指宗教方面的友好往来。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不受境外势力的支配。应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地正确地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坚决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控制我国宗教的企图。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建立寺观教堂,进行传教活动。对来自境外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凡有煽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政府等反动内容的,要依法收缴。任何人不得接受来自境外的、以渗透为目的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我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宗教徒的大宗捐赠,要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或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宗教团体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来访或应邀出访,需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或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重大涉外活动,需报国务院审批。非宗教团体邀请或接待有宗教背景的各种团体和有重要影响的宗教人士来访、旅游,要向宗教事务管理部门通报。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部门对外开展交流与合作,涉及境外宗教组织及其附属机构个人,签订有关合作项目,不得带有传教、设立宗教机构、建立寺观教堂等宗教内容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