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海造陆(fill soil building land)指在淤积型潮滩岸段或河口地区,利用一定高度的围堰框围一定范围,利用潮汐带来的泥沙淤积成高于海平面的陆地,或直接用海堤框围潮上带乃至潮间带以由海边取得土地,或在海岸浅水区、海岛周围,把大量沙石倾入海中造陆或构筑人工岛的活动。
地理环境
填海造陆(fill soil building land)指在淤积型潮滩岸段或河口地区,利用一定高度的围堰框围一定范围,利用潮汐带来的泥沙淤积成高于海平面的陆地,或直接用海堤框围潮上带乃至潮间带以由海边取得土地,或在海岸浅水区、海岛周围,把大量沙石倾入海中造陆或构筑人工岛的活动。
在填海造陆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海岸生态系统退化、防灾减灾能力降低、海洋环境污染、海岸自然景观破坏、宜港资源减少、海岛消失、重要渔业资源衰退等一系列问题。我国国务院2006年8月30日在颁布的《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提出“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并规定,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需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发展历程
填海造地工程是充分利用海洋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这一工程的实施,极大缓解了沿海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和土地资源供给不足的客观矛盾。
我国的填海造地工程开始实施于上世纪的五六十年代,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大规模围海造地。围海造地工程不但在我国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世界许多岛国和滨海国家也先后实施了此项工程。比如荷兰早在13世纪就开始实施填海造地工程,全国近1万多平方公里的国土是填海造地的成果。填海造地工程实施的惰模当首推日本,不但填海造地的历史悠久,就规模而言也令一些国家望尘莫及。在过去的百余年间,日本四海造田赶超广12万平方公里大关,其沿海城市近三分之一的土地来自于海洋,新加坡在完成100多平方公里填海造田工程的基础,计划投资近50亿美元将七个小岛屿串连成一体,打造占地约3000公顷的石化工业中心填海造地工程。
填海造陆措施
填海造地工程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破坏海洋生态平衡的重要因素。不能因为单纯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而过度开发,但更不能因噎废食,盲目的行为必然会自食其果,因此在实施实施填海造地工程时必须应采取合理的措施。
合理规划,统筹用地
要将海陆用地规划衔接起来统筹加以规划,以充分发挥国土管理和规划的配置功能为手段,不断加大对海域资源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力度,尽量协调好各类用地的需求,确保海域资源的统筹有序经营和合理开发利用。尤其对生态环境差的海域应禁止填海造地工程的实施,对于能够开发的海域要明确规定开发面积、开发计划,开发范围。
合理审批,妥善处理
在全面考虑开发范围的整体要素中,要将开发资质等因索进行分析考证,加大用地审批管理力度。将土地整体规划。开发经济效益、土地利用价值和环境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全面衡量,在审批程序、颁发证件等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既要充分调动开发利用的积极因素,同时又切实保证在开发利用中的合规科学。
合理监管,完善制度
要不断根据开发利用现状制定完善的管理法规,同时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法规出台地方管理条例,在充分保证制度和程序有效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监管措施,形成合理有序的监管工作流程。要以指导和管理结合、开发和保护并重为原则,切实保证监管到位,避免无序开发行为。
合理设计,加强保护
在进行填海造地工程前,必须要尽量降低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不但要对开发海域进行综合考量,同时也要对相关临近区域进行总体规划设计,从宏观上加以管理和控制,不断加强对开发区域或影响到的区域海洋生物、生态环境。水文环境等方面的保护力度,将这些因素纳入到经济发展的整体战略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