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年10月28日,第一部关于塞尔维亚议会的法律颁布,塞历史上首届议会——
圣安德烈人民议会在此基础上组建,后更名为塞尔维亚人民议会。塞议会为一院制,仅在1901年至1903年期间短暂实行过
两院制。1918年塞与克罗地亚和斯洛文尼亚成立
南斯拉夫王国,塞议会宣布解散,南斯拉夫王国人民议会成立。随着1991年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和2006年
塞尔维亚和黑山国家共同体的解体,作为独立国家,塞尔维亚于2007年1月21日选举产生了第一届人民议会。第二届议会于2008年5月11日选举产生。
塞尔维亚议会可通过法律、预算、发展规划、空间规划、结算、宣言、决议、章程、建议、决定、结论等各类议案。政府、议员个人、
自治省议会及人数超过15000名的选民团体均有权提出法律议案。授权提出法律议案者必须对所提议案作相关解释,在议会对议案进行讨论前,先由议会相关委员会和政府对议案进行讨论,并向议会发表对于是否接受该议案的意见。若相关委员会和政府接受该议案,议会将其列为议事日程,先进行一般性讨论,之后逐条进行讨论,根据需要提出修订案,形成完整的法律议案后交付表决。
塞尔维亚议会设议长1人,副议长6人及秘书长1人,均由议员选举产生。议长职责为:1.从事宪法规定的事务;2.主持议会会议;3.检查、监督议会工作章程的执行;4.检查、监督议会各工作机构工作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