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线,在
测量学中指的是经精确测定长度的
直线段;在
地理中是指陆地和内水同领海的
分界线。出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目的,陆地和海洋的划分界线被称为基线(Baseline)。在计算机术语中,基线是项目储存库中每个工件版本在特定时期的一个“
快照”。它提供一个正式标准,随后的工作基于此标准,并且只有经过授权后才能变更这个标准。建立一个初始基线后,以后每次对其进行的变更都将记录为一个差值,直到建成下一个基线。
工程类概念
测量学
基线指的是在三角网测量中,经精确测定长度的直线段。
政治地理
基线又称
领海基线,是陆地和内水同领海的
分界线,是划定领海、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和
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
简介
所谓
领海基线,就是划分一个国家内水和领海的
分界线,也是海洋法中领海、
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等的起算线。确定内水区域和确定领海基线是一致的。
基线是根据联合国1958的领海及毗邻地区协定和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the law of sea convention)决定下来的,通常是沿海地区的低水线,也称为“直接基线”。如同沿海国家公开承认海图上标志的那样。 在美国,基于联邦法院的决议,这一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解释:美国基线是沿海较低低水线的平均线,和美国官方在海图上显示的一样。在河口、海湾湾口和复杂海岸线的外部端点,基线绘制将绕过这些地方。基线以内的内陆水体如海湾、河口、江河和湖泊因国家主权而被称为国内水体。国际法规定,每个沿海国都有领空、水体、海底和
领海底土的主权,并给予外国船舶通过的某些权利,以及有限条件下外国飞机飞越的权利。
1793年国务卿
托马斯·杰斐逊当政以来的200年时间里,美国对外宣布的领海是基线外的3海里。1988年美国总统
里根宣布美国的领海是基线外的12海里,与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相一致。这一宣布只是出于国际法的目的而扩展了领海,很明显没有改变国内法的意图。
分类
正常基线:海洋法公约第五条,“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海洋法公约第六条,“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说明了礁石在确定领海基线中的地位。
直线基线:根据海洋法公约第七条,考虑到海岸的实际状况,在海岸线不稳定或者非常复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某些固定点的连线来确定基线。一般说来,直线基线法确定的领海基线要比正常基线离陆地更远,沿海国可以借此获得更大的利益,因此对直线基线的确定方法进行了限制。诸如对海岸的偏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一般地,否定了低潮高地[注]普遍作为基点的可能性。直线基线法的适用场合也有一定的限制,“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
领海同公海或
专属经济区隔断”。
这两种方法可以交替使用。海洋法公约第十四条,“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群岛国家有特殊的划定
群岛基线的方法,详细参见海洋法公约第四十七条。
确定
基线的确定,具体操作上还包括很多其他问题,如
河口、港口、海湾、海峡等处的划定方法。
河口:海洋法公约第九条,“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
港口:海洋法公约第十一条,“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的一部分”,也即永久性港口设施作为陆地的一种延伸,和陆地具有相同的地位。那么,一般说来,港口内的水域,就属于内水。
海湾:海洋法公约第十条,“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以上规定了法律意义上的海湾,注意和地理学中的海湾的区别。其中水曲面积的计算还有详细的规定。“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另外,还有“
历史性海湾”一说,属于特殊个例。
海峡:性质上与海湾类似。但情况略比海湾复杂。海峡宽度如果小于两倍
领海宽度,且两岸都属于同一国家,则该海峡属于内水。
内水和领海虽然都属于一个国家的领土,但是其地位不同。主要的差别在于国家对该区域享有的管辖权力严格程度不同。内水和陆地领土基本是同一个地位,国家享有完全的排他性权利(但仍有若干细微差别,下面将会谈到)。而领海则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相对说来,是半开放性的区域。
然而,内水还是有一些例外的情况。内水分湖泊、河流、运河、内海等。对于遇难或者躲避恶劣自然现象的外国船舶,一般允许其驶入内海区域。按照海洋法公约第八条,“如果按照第七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
无害通过权”,也就是说,内海还有两类。一类是正常基线下高潮线和低潮线之间的海域,另一类是直线基线和海岸高潮线之间的除第一类以外的其他海域。第二类的内海,外国船舶拥有无害通过权,在这一点上和
领海类似。这一规定,是考虑到实际的需要。
另外,对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即使该海峡为内水,仍然要受到相关的规定约束。详细可参见海洋法公约第三部分。
计算机类
简介
基线(Baseline),基线是软件文档或
源码(或其它产出物)的一个稳定版本,它是进一步开发的基础。所以,当基线形成后,项目负责SCM的人需要通知相关人员基线已经形成,并且哪儿可以找到这基线的版本。这个过程可被认为内部的发布。至于对外的正式发布,更是应当从基线了的版本中发。
基线是项目储存库中每个工件版本在特定时期的一个“
快照”。它提供一个正式标准,随后的工作基于此标准,并且只有经过授权后才能变更这个标准。建立一个初始基线后,以后每次对其进行的变更都将记录为一个差值,直到建成下一个基线。
参与项目的开发人员将基线所代表的各版本的目录和文件填入他们的工作区。随着工作的进展,基线将合并自从上次建立基线以来开发人员已经交付的工作。变更一旦并入基线,开发人员就采用新的基线,以与项目中的变更保持同步。调整基线将把集成工作区中的文件并入开发工作区。
建立基线的原因
建立基线的三大原因是:重现性、可追踪性和报告。
重现性是指及时返回并重新生成软件系统给定发布版的能力,或者是在项目中的早些时候重新生成开发环境的能力。可追踪性建立项目工件之间的前后继承关系。其目的在于确保设计满足要求、代码实施设计以及用正确代码编译
可执行文件。报告来源于一个基线内容同另一个基线内容的比较。基线比较有助于调试并生成发布说明。
建立基线后,需要标注所有组成
构件和基线,以便能够对其进行识别和重新建立。
建立基线的优点
建立基线有以下几个优点:
新项目可以从基线提供的定点之中建立。作为一个单独分支,新项目将与随后对原始项目(在主要分支上)所进行的变更进行隔离。
各开发人员可以将建有基线的
构件作为他在隔离的私有工作区中进行更新的基础。
当认为更新不稳定或不可信时,基线为团队提供一种取消变更的方法。
可以利用基线重新建立基于某个特定发布版本的配置,这样也可以重现已报告的错误。
基线的使用
定期建立基线以确保各开发人员的工作保持同步。但是,在项目过程中,应该在每次迭代结束点(次要里程碑),以及与生命周期各阶段结束点相关联的主要里程碑处定期建立基线:
生命周期目标里程碑(先启阶段)
生命周期构架里程碑(精化阶段)
初始操作性能里程碑(构建阶段)
产品发布里程碑(产品化阶段)
分类
第一次提出的
软件配置项就构成基线配置项。基线分类列表如下:
–系统功能说明。系统模型,
项目计划,
进度安排,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系统架构设计说明书;
–
软件需求规格说明。包括: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图形分析模型、过程、原型、数学规格说明;
–设计规格说明。包括:数据设计、软件结构设计、
界面设计、对象的描述等;验收规格说明;
–测试规格说明。包括:
测试计划、
测试用例、测试预期结果、测试记录、
测试报告等;
–数据库描述。包括:数据模式、记录结构、
数据项描述;
–模块规格说明。包括:模块功能、模块算法、模块接口等描述;
–运行系统。包括:模块代码、链接模块、数据库、支持及工具程序等;
–
用户文档。包括:安装说明、操作说明、用户手册等;培训计划;维护文档,包括:故障报告、维护手册、更改记录等;
–项目采用的有关标准和规程。
用例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的光度噪声直接影响仪器的信噪比。它是限制分析检测浓度下限的主要因素。目前,全世界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的生产厂商,给出的整机光度噪声都是指仪器在500nm处的光度噪声(称之为整机的光度噪声),主要用于比较不同仪器的优劣;而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的使用者往往要在不同波长上使用,特别要在紫外区使用。所以,只给出500nm处的整机光度噪声,不能满足使用者使用的要求。因此,提出了基线平直度的概念,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的基线平直度是指每个波长上的光度噪声,它是用户最关心的技术指标之一。它是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各个波长上主要分析误差的来源之一。它决定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在各个波长下的分析检测浓度的下限(或决定各个波长下仪器的
灵敏度)。它应是广大使用者非常注重的关键技术指标之一,所以,一切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的设计者、生产者和使用者都要高度重视基线平直度这个技术指标。
目前对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的基线平直度的重要性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在基线平直度的运用方面还有许多错误,其具体表现如下:
1) 制造商不给仪器的基线平直度指标。
2) 盲目给基线平直度,如许多制造商,将基线平直度千篇一律低写成±0.001。
3) 给出错误的基线平直度,许多制造厂不给出仪器全波长范围内的基线平直度,如许多仪器给出的波长范围为190~1100nm或190~900nm,但给出的基线平直度,只能适合波长范围为220~950nm或210~800nm。
以上三种做法都是不对的。
1) 如果不给基线平直度,使用者将不知自己所使用的波长上的噪声或灵敏度,不便选择仪器条件;因此,不易得到最佳分析结果。
2) 并非高档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的基线平直度都是±0.001。如国内某厂给出的高档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的基线平直度为±0.001,实测为±0.004,相差4倍。
3) 不给全波长范围内的基线平直度,更是不对的。第一,未搞清基线平直度的概念或定义;第二,不能保证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的波长使用范围,可以说是虚指标;第三,会误导使用者,使使用者误认为制造厂给的基线平直度就是指的全波长范围内的基线平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