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贷款
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对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发放的贷款
基本建设贷款是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对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发放的贷款。此类贷款主要由建设银行经办,其他专业银行也承担部分贷款业务。贷款对象是具有法人地位,实行独立核算,有偿还能力的全民和集体企业,以及实行统一核算或财政包干的专业公司。主管部门、管理局等基本建设贷款实行指令性计划,年度安排的贷款,既要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又要列入国家投资计划,没有计划的不得安排贷款。申请贷款的建设单位,在对拟建项目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和建设必要性等进行周密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提前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送专业银行总行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发放贷款。贷款条件要求借款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能承担经济责任,项目生产的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有偿还借款能力,同时还要有不少于总投资10%~30%的自有资金等。贷款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即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发放基本建设贷款,一般需要有借款单位的财产抵押或者有偿还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证。财产抵押或法人担保在借款合同中具体说明。贷款合同到期后,借款单位不能清偿贷款本息,银行则按照合同规定,以抵押的财产补偿,或者要求保证单位代为偿还。借款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
贷款对象
凡是具有法人资格,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能承担经济责任,并有还款能力的国有和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国家批准的建设单位均可向银行申请基本建设贷款。
贷款条件
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书已编制完毕并上报审批;贷款项目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技术和经济政策并纳入国家中、长期计划和行业规划;贷款项目经过银行评估,产品适销对路有发展前景,经济效益好,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各项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并有不少于项目总投资20%~30%的自筹资金存入银行;建设所需的土地、材料、设备、施工力量以及环保措施已基本落实;贷款项目所采用的工艺须先进、技术过关;投资后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交通及协作配套条件有保证;能落实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保证单位或归属于自己的财产作抵押
贷款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为基本建设贷款安排的中央级大中型在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
大中型项目的划分标准仍按照原国家计委确定的项目审批标准执行,即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为大中型项目。
第二章 贴息政策
第五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07 18:30
目录
概述
贷款对象
贷款条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