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是指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在筹集过程中取得的各项
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核算,是
社会保险基金核算的一项重要内容。避过基金收入的核算,能够全面完整地反映基金收入的构成及其规模,为考核和分析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基金征收管理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种类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形成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按规定应计入统筹账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账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个人账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利息收入和转移收入等。
核算
一、收入类会计科目。
为了核算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过程中取得的各项收入,新会计制度设置了四个收入类会计科目,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待转保险费收入”和“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核算按规定记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各项收入。设6个明细科目:①“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明细科目,核算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向缴费单位征收的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部分;②“利息收入”明细科目,核算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规定记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部分;③“财政补贴收入”明细科目,核算同级财政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贴;④“
上级补助收入”明细科目,核算下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⑤“
下级上解收入”明细科目,核算上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⑥“其他收入”明细科目,核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其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滞纳金是指因用人单位拖欠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款项。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核算按规定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各项收入。本科目下设三个明细科目:①“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明细科目,核算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部分;②“利息收入”明细科目,核算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规定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部分;③“转移收入”明细科目,核算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其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随同转入的收入。
“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核算收到时尚未确定归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待转利息收入”科目,核算取得的未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利息收入。
二、收入的账务处理。
如前所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6个方面收入。下面就这些收入的账务处理逐一说明。
(1)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的账务处理。应掌握两个要点,即记账依据和具体账务处理方法。
A.记账依据。《征缴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医疗保险费的地区,根据各地统一印制的专用缴款凭证作为记账依据,专用缴款凭证一式多联,应将其中一联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的记账凭据。由经办机构征收医疗保险费的地区,应根据银行转来的进账单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的记账依据。
B.具体账务处理。税务征收的医疗保险费,应区分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一种情况是收到时能够确定归属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借记“
财政专户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科目;另一种情况是收到时尚未确定归属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费,暂记入“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待确定归属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时,再从“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转入其他有关收入科目。月末,“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保留余额,年末,将尚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经验比例转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转后,“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年末无余额;下年初再作相反分录予以转回,即: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科目,贷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
经办机构征收的医疗保险费,也应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种情况是收到时能够确定归属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借记“收入户存款”(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或“
财政专户存款”(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科目,贷汜“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科目;另一种情况是收到时尚未确定归属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费,暂记入“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借记“收入户存款”(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财政专户存款”(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科目,贷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待确定归属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时,再从“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转入其他有关收入科目,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科目;月末,“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保留余额,年末,将尚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经验比例转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科目,结转后,“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年末无余额;下年初再作相反分录予以转回。
[例1]工商银行送来医疗保险基金银行存款“收入户”已盖章回单15份,系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小额零星医疗保险费,共计33220元,其中社会统筹15620元,个人账户12100元,另有5500元无法划分个人医疗账户与社会统筹。该医疗保险机构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收入户 33220
贷: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医疗保险费收入 15620
个人账户医疗基金收入——医疗保险费收入 12100
待转收入——待转医疗基金收入 5500
医疗保险机构在收受支票时,如确认缴费金额属于政策规定的“小额零星款项”,可作为银行存款收入处理,否则,应直接缴入地方金库,作为国库内存款处理。
(2)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也应掌握两个要点,即记账依据和具体账务处理方法。
记账依据。收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产和支出户的利息,直接根据银行转来的计息通知单作为记账依据;收到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利息,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有加盖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记账依据:国家债券到期或按规定转让取得的利息,根据银行或国债经营部门出具的计息凭证作为记账依据-
具体账务处理。分两个步骤进行:第一步,在年度内取得的利息收入先在“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进行归集。收到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分期付款的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第二步,年末,将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规定的银行计息方法计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利息,自“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转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借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科目;然后,将取得的利息收入扣除汁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剩余部分转入统筹基金,借汜“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科目,如果取得的利息收入扣除计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利息后为负数,用红字作相同记录。
[例2]某医疗保险机构收到银行计息通知,银行存款“收入户”和“支出户”存款利息共计450000元,其中银行存款“收入户”利息20000元,银行存款“支出户”利息30000元,“财政专户存款”利息400000元。该医疗保险机构根据银行转来的计息通知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收入户 20000
银行——支出户 30000
银行——财政专户 400000
贷: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 450000
(3)转移收入的账务处理。转移收入是指因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收到转移收入,应区分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一是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收到转移收入,直接记入收入户,借汜“收入户存款”,贷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转移收入”科目;二是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转移收入,直接记入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贷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转移收入”科目。
[例3]某医疗保险机构收到银行存款通知,某职工从甲地调入本市某企业工作,其个人账户金额5000元随同转入,根据银行收款通知以及医疗保险转移凭证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收入户 5000
贷:个人账户医疗基金收入——转移收入 5000
(4)财政补贴收入的账务处理-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转过程中,由于基金出现支付困难而由同级财政给予的补贴。收到财政补贴收入,直接记入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日,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财政补贴收入”科目。
(5)调剂收入的账务处理、调剂收入是指医疗保险基金筹集过程中医疗保险机构收到上级医疗保险机构拨入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或下级医疗保险机构上缴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这两种收入均应于收到时确认,借计“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下级上解收入”科目。
(6)其他收入的账务处理。其他收入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应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收到其他收入,直接记入收入户,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二是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其他收入,直接记入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