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期利润
按照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二步的改革办法
基期利润是指按照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办法,规定作为计算核定企业调节税税率依据的利润额。具体做法是以企业1983年实现利润为基础,加、减由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调整和开征资源税而增加或减少的数额,即为企业的基期利润。
计算公式为: 基期利润=经审定的1983年实现利润- (按1983年产品销售收入和新税率计算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按1983年产品销售利润率计算的资源税税额- 1983年实交的工商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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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1-11-13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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