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军事法院包括陆军军级单位军事法院,各省军区军事法院,海军舰队军事法院,大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在京直属部队军事法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初级审判机关。基层军事法院包括战区直属军事法院、战区地区军事法院、海军直属军事法院、海军舰队军事法院、空军直属军事法院、战区空军军事法院、武警地区军事法院和解放军驻香港部队军事法院。基层军事法院接受所在单位党委、政治机关的领导,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军事法院的监督指导。一般编制有院长1人,副院长1人,审判员、书记员若干人。①审判正团职、专业技术七级、文职正处级以下人员犯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一审刑事案件。②遵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2013年1月印发的《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审判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③审判上级军事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军内民事案件。④处理来信来访,办理申诉案件,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行使审判监督。⑤通过审判活动和其他形式,参与所属部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预防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⑥通过承办案件,针对倾向性问题和薄弱环节,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⑦在案件管辖单位选拔军人陪审员。⑧开展战时军事审判工作,为军事斗争准备提供法律保障。
发布者: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编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