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3年7月1日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是2003年7月1日实施的中国国家标准,归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制定过程
编制进程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由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2002年12月24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2003年7月1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实施。
制定依据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并结合《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定该标准。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标准目次
参考资料:
内容范围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该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该标准执行。
引用文件
参考资料:
实施建议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达到该地区环境功能要求时,可以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制定严于该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中国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价值意义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的实施,有助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后续修改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该修改单经中国国家环保总局于2006年5月8日批准发布。该修改单自2006年5月8日发布后生效。
4.1.2.2修改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参考资料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国家标准 - 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09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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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制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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