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定额指标
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作为编制城市规划方案依据的技术经济指标
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作为编制城市规划方案依据的一系列技术经济指标。这种指标根据本国的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水平制定,并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而进行相应的修订。城市规划部门在采用定额指标时,应充分考虑本城市的具体条件。
相关规定
中国国家建设委员会和城市建设部于1958年联合颁发的《关于城市规划几项控制指标的通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有关城市规划定额指标的文件。1980年中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对上项文件作了修订,改为《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这个暂行规定中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分为两部分:总体规划定额指标和详细规划定额指标,主要内容如下。
具体内容
总体规划定额指标
是城市发展的控制性指标,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主要内容有:①城市人口规模的划分和规划期人口的计算。提出不同规模和类别的城市基本人口、服务人口和被抚养人口各自占城市总人口比例的参考数值。②生活居住用地指标。指居住用地、公共建筑用地、公共绿地、道路广场等四项用地的人均用地指标(近期的和远期的)。规定城市每一居民占有生活居住用地,近期为24~35㎡、远期为40~58㎡。③道路分类和宽度。城市道路按设计车速分为四级,并别规定了各级道路的总宽度,不同性质和规模的城市采用不同等级的道路。还规定出干道间距、密度和停车场的用地等。④城市公共建筑用地。规定分为市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三级。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按4~5万人、小区按1万人左右考虑;每一居民占有城市公共建筑用地的指标,近期为6~8㎡,远期9~13㎡。⑤城市公共绿地。也规定分为市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三级。每一居民占有城市公共绿地的指标,近期为3~5㎡,远期为7~11㎡。
详细规划定额指标
编制居住区详细规划的依据。主要内容有:居住建筑技术指标,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的用地指标,建筑密度指标和公共建筑定额。居住建筑技术指标包括平均每人居住面积,住宅平面系数,房屋间距,住宅层数。规定大、中城市住宅层数以5~6层为主;小城市、工矿区和卫星城以4~5层为主。居住区用地和小区用地指标分别规定为每一居民 19.5~29㎡和14.5~22㎡;不同层数的住宅有不同的居住建筑密度指标。居住区级和小区级的公共建筑主要指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各种设施,平均每一居民拥有的建筑面积为 1.6~2.2㎡,用地为5~7㎡。
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条列
第一条 为了编制城市规划,统一城市规划定额指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规划定额指标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部分。
总体规划的定额指标是城市发展的控制指标,作为编制总规划的依据。详细规划的定额指标是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和设施的具体指标。本规定只对居住区详细规划定额指标做了具体规定,作为编制详细规划依据,
也可作为制定和审批居住区建设计划的控制性指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城、工矿区、卫星城和原有城市的新建区。其他城镇的旧城改建地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实行。
第四条 我国各地城市情况不同,本定额指标规定了一定幅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第五条 城市人口规模划分 。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6-10 19:01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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