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
基本定义
居住区,是指不同人口规模的
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场所,居住区的规模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指的是某个城市的区域和范围。城市居住区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
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总则
1.1 为确保
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1.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用地与建筑
2.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2.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2.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2.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2.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