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属于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不能轻易更改。
概念
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它是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物质条件。“基础设施”不仅包括公路、铁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等公共设施,即俗称的基础建设,而且包括教育、科技、医疗卫生、体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即“社会性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包括交通、邮电、供水供电、商业服务、科研与技术服务、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等。)
分类
能源设施
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暖气和新兴太阳能设施等;
给排水设施
包括水资源保护、自来水厂、供水管网、排水和污水处理。
交通设施
包括对外交通设施和对内交通设施。前者包括航空、铁路、航运、长途汽车和高速公路;后者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地铁、轻轨高架、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停车场、轮渡等。
邮电通信设施
如邮政、电报、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广播电视等。
环保设施
如园林绿化、垃圾收集与处理、污染治理等。
防灾设施
如消防、防汛、防震、防台风、防风沙、防地面沉降、防空等。